尊敬的胡市长:您好!
本人黄超,妻彭奇志,儿黄适,我们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胜利村384号3栋3门506房,属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胜利社区居民(1992年11月拆迁后转为居民)。我家在1992年11月拆迁前原住在长沙市北郊福安乡胜利村第九组,并于1982年经上大垅公社胜利村村部批准新建一栋总面积为186.8平方米的住房,承包菜地2.53亩。家庭一直以种养业为生,妻子在家开美容美发店,生活基本无忧,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
1992年国家建设修建319国道,我户属于被征地拆迁之一。1992年11月3日长沙市郊区国道拆迁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张建国、上大垅公社周孟其、胜利大队书记章智明等来我家做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明确表示征收以后会安排工作,补偿住房等。
1992年11月5日,我家积极配合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政府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征地《拆迁协议》。协议甲方:长沙市郊区国道拆迁建设指挥部,乙方:胜利村村民黄大可(本人父亲)。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1992年4号令的有关规定,双方达成拆迁协议(详见附件)。协议签订后,拆迁负责人以解决我户就业(转行)和办理房产证为由,收走了我户房屋手续原件与协议原件。22年,我家的问题还是停留在原点:
一、一直未安置我户黄大可(父亲、已故)、田新安(母亲、已故)、黄超、彭奇志、黃适等在籍的劳动力就业问题,所有人的社会保障没有解决。
二、房屋本以产权交换(以面换面186.8平方米)的形式,其中还有经报批的合法私有住房面积49.2平米没有按4号令的规定换给我家;杂屋是农民发家致富循环生产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相当于经营门面和谋生就业的场所,没有补偿到位。
三、92年征地拆迁后,我家92-97年的生产停顿费、房屋面积过渡费、每人的宅基地费、地上附属物(见表六)等至今都未发放领取。
四、为了修建“319”国道,政府拆除我家报政府批准自建的私房,合法房屋地未解决,现在的安置房是危房。(详见湖大检测报告六结论与建议附件)
五、就业(转行)得不到安置,造成我家生活困难,97年经街道领导口头同意后,在自家自留地上建90多平方米生活过渡住房三间,出租弥补一家人的生活费用。2009年10月为修“319”危桥以修便桥为由,把我家该建筑屋作违章建筑拆除(已默认12年),但是,后来这空地又让别人建房子,为什么拆除我家的又让别人建呢?这个90多平方米的建筑没按当时政策补偿到位。
六、村委会在时隔11年后按60号令政策强行进行买断(2003年全村有既没拆屋又没征地的村民也是一样买断的),这与我家92年11月5日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相抵触,92年的1000元钱与2013年的1000元钱由于物价飞涨,其价值不可同日而语,故现在买断应考虑物价涨的因素,否则我们农民将因此生活维艰没保障。
七、未享受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八、2.53亩承包生产地:2004年建“毛家桥水果大市场”,征用了一部分是商业用地,按60号令政策征用5000元/亩,剩余的2009年建“海洋明珠”,这是商品房项目用地,按103号令政策征用6000元/亩。拆迁协议中的就业没有按排到位,我家2.53亩承包生产地补偿标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因此我家未领取。
九、时至今日22年,我家既没有享受城镇职工生活待遇也没有享受农村生活待。我母亲田新安在2010年不幸因病去逝,父亲黄大可在2012年也不幸病故,他们一生的血汗钱都落在书面协议的纸上。
为了城市的发展,我家既失地、失业、又失去稳定的生活来源。22年时间我的黑发已经变成半白,政府的领导人换了一届又一届,我原来的家和地成了城市的高架桥和高层楼盘,我们的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安置住房不但没有等面积补偿,而且是“豆腐渣”工程不达标,天天住在肮脏不堪、没有合法手续的危楼里,政府所有的承偌还是落实在纸上。难道现在不是党的领导了吗?难道真的是新官不理旧账吗?难道要让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去跳桥、去自焚,媒体曝光后政府才重视吗?难道湖南就只有贿选的人大代表没有为普通老百姓解决生存问题的父母官吗?难道政府的公信力就是天天在报纸上讲要公平、法治、和谐、实践群众路线而不解决具体问题吗?难道政府解决老百姓的问题就是一拖二吓三抓吗?20多年的问题难道就真的解决不了吗?难道不能给我们的下一代一点做湖南人的骄傲吗?
党啊!二十多年的上访已让我心力交瘁,我也是一个人,有生存的权利,在此,恳请上级领导,进行调查核实以上事实,尽快落实解决原《拆迁协议》中历史遗留问题。
报告人:黄 超
2014年7月16日
联系电话:13618498759
市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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