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沈阳户口,妻子长沙理工大学教师户口,在给宝宝办理户口时,根据金盆岭派出所指示将妻子的集体户口先转成了个人户口,在给宝宝办理户口时,金盆岭派出所要求我出具一个沈阳市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我没有给宝宝在沈阳上户口,回沈后,我所在区的派出所叫南塔派出所,以从未给任何人出据过这样的证明为由,拒绝给我办理这样的证明,金盆岭派出所说没有证明就办不了户口,南塔派出所说这样的证明开不了,那么请问,我正常生育的宝宝为什么就办个户口这么难呢,政府机关干嘛要让老百姓去取这些证呢,哎,我有什么权利要求南塔派出所出这个证明,人家不给我开的结果就是我的宝宝上不了户口办不了医保?这不是公平不公平的事,是根本就是不作为,公安系统内部取证我可以协助,可是我没能力协助的话我能怎么办呢?难道非要让我刻个派出所的公章出这份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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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办法》《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中规定:出生登记的登记对象是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
落户原则是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如有不明事宜,请电话咨询天心分局电话:0731-85895051.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