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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明白

2018-2-25 18:24:38发布10次查看
前段时间给市长信箱写信,原文如下:
农民伯伯辛辛苦苦几十年,为了改善一下居住条件,将60年代的房子拆了重建,建了一层红砖平房。现在竟然要求把刚建好的房子的拆了,原因就是建的房子不符合景区管理要求,他们要求在公路两侧500m范围内不得新建房子。(说明一下,我们住的地方是黄材下面的一个偏僻小山村,离真正的风景区还差了几十公里)按照管理区的规则,那是不是公路两侧既有的房子是不是得全部拆了重建呢,当然如果共产党能有这等好事,我也没什么怨言,而且咱老百姓也听说了江浙一带,为了统一规划,有政府出钱帮农民建房子的。现在咱胡、温爷爷到处在强调帮助农村,发展农村,稳定农村。咱百姓自己掏钱响应国家号召,把危房拆了重新建,现在却要拆了。我都搞不懂沩山风景管理区到底是规划局呢还是建设局呢还是其他什么衙门,一张通知就可以让建好的房子拆了。咱老百姓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强烈要求市长过问一下,到宁乡县反应是没用的,小地方的官员能一手遮天。
宁乡相关部门的回复内容:
沩山风景名胜区成立于2005年3月,景区规划面积150平方公里,涵盖沩山乡、黄材镇、巷子口镇、沙田乡、黄材水库管理区域,区内有人口15.8万人,土地面积47513.7公顷。2007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正式下文审定沩山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474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和宁政发[2008]40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以及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对没有经过审批的违法建设可以要求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宁乡农民”朋友所反映房屋的地理位置是否属于沩山风景名胜区范围,暂时无法证实,但未办理相关证件特别是国土部门的合法证件属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07]29号、宁政发[2008]40号)文件精神,不管是指定风景名胜区相关村组内建设规划用地,还是不属于该单位管辖的用地,都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才可以开工建设,否则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拆除。
看了半天,还是不明白:
1.农民不懂法,这地球人都知道的现实。千百年来,农民都只知道把房子漏了就要补,房子要倒了就得从牙缝里抠出钱来把房子拆了重建,也不知道还要报审批。按照政府的意思,以前农民修的房子都没有审批过,那都得把房子拆了才行,而且得罚款,谁叫你不学法不懂法呢?
2.我是法盲,对《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474号令)了解不多,但我知道其中有这么一条“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权法》也有这么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我不知道“宁政发[2007]29号,宁政发[2008]40号文件”的具体内容,因为这些文件肯定是不可能发到我等小老百姓面前。我想宁乡县政府的文件不至于会和国务院发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胡爷爷签署的《物权法》内容想违背吧。
4. 从回复中,我还是不知道沩山风景管理区到底是什么部门,有何种执法权力。
您好,针对您所提问题,根据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沩山风景名胜区成立四年来,景区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随着发展步伐的加快,景区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特别是景区资源的破坏极为严重:违法违章建设触目惊心、乱开滥采矿石令人堪忧、广告招牌乱设愈演愈烈。其中村民不经过审批私建房屋尤为突出,整个景区违法建房达500余户。未批先建、批甲建乙、违规升层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不但影响到风景区自然环境,而且严重影响景区的交通组织,更影响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上述状况的出现,导致我县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面临巨大压力,因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474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七款作了严格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景区管委会根据宁政发[2008]40号文件第五条依法对景区内不经审批私自建房的情况进行专门的清理。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07]29号文件控制建设范围对没有经过审批的违法建设下达停工通知书,绝大部分建房户都按照停工要求停止了违法建设行为。但有部分村民不听劝阻继续顶风施工。管委会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474号令)第四十一条依程序对顶风施工的户主下达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不自行拆除继续建设的管委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对于“不懂法”的说明。一方面建设用地必须在建设之前报国土部门审批,在风景名胜区范围之内,更要按照《风景名名胜区条例》严格保护资源,在景区总体规划出台之前要暂停一切建设活动。另一方面在违法行为被发现时都会送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相关的法律宣传资料,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乱建。不懂法不能成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理由。
二、对于“法盲”的说明。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而受到法律保护是景区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批乱建、乱挖乱建的违法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另一方面如果因景区开发建设涉及到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时的确应该保护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景区内民众的合法权益。
2、《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所提“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前提都是“依法”,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对于“不知道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到底是什么部门,有何种执法权力”的说明。宁乡沩山风景名胜区成立于2005年3月,景区管理机构(沩管会)也就此成立,2006年10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级风景名胜区,2007年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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