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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卫生局未按法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

2018-11-10 12:45:46发布8次查看
拒不执行有权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
事项改进建议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刘道和,男,79岁,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沙洲村。
县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端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信访事项意见的;
五、对收到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六、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新化县卫生局收到国家信访局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文件,已经有一百二十三日,未按法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未采纳改进建议,拒不执行国家信访局作出处理信访事项的文件,请求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请求人:刘道和
身份证号码:432524193703102***
  手机:18390585839
2016年11月22日
对于这个帖子,新化县卫生局肯定有话说!坐等!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刘道和向贵网反映“新化县卫生局未按法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刘道和反映的信访问题于2011年7月4日,由娄底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召集新化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信访局、县卫生局、新化县孟公镇党委、政府领导召开协调会议,对其1985年自动离职予以除名要求复职和赔偿的问题,一致形成共识,对刘道和的信访问题进行了终结处理,刘道和当时认为他的信访问题再次得到了处理,并做出了书面承诺,以后不再就同一个问题上访。
二.近两年来,刘道和又以同一个信访问题继续上访,我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当面与其进行了思想沟通,对其反映相同的信访问题进行了多方解释和口头答复,要他在家安度晚年,不要多花心思老是上访。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同一事项已解决再上访的不予受理。因此,刘道和“反映新化县卫生局未按法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问题不符事实。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2月5日
2016-11-22 14: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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