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舒由名(化名),身份证号4302041959****0012,联系电话1311733**26。
由于株洲市天元区辖缪斯酒吧违法用工,2014年11月与我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未果后我将酒吧方诉至天元区人民法院。法院两次开庭,于2015年6月15日审结,支持了我的诉求。下达了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支付我赔偿金和双倍工资共九千元接到判决书的七天内付清。因酒吧方拒不履行法 定义务,法定期限内,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这样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执行标的也就几千块钱,不知道为什么这样难以执行?这起由于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而引发的劳动纠份案,从起诉到现在都三个年头了。不知道是酒吧老板的神通广大还是天元区法院执行局的严重不作为?至使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酒吧如今改名为诺亚方舟旗下潘多拉酒吧(pandoa),位于市建设局傍边,屋顶有醒目的广告标志。花重金装修后,本月28日第三次正式向外营业。
我一个年近六旬的老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年来,跑劳动局、跑法院几十趟了。感觉老百姓维权真的难啊!
恳求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管力度。行使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真正为人民说话办事!
罗立志律师:律师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226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罗立志,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73329090;15575180099; 电子邮件250542595@qq.com
罗立志律师:律师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226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罗立志,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73329090;15575180099; 电子邮件250542595@qq.com
罗立志律师: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226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罗立志,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73329090;15575180099; 电子邮件250542595@qq.com
我也有同感,天元区人名法院袁树根法官,强制执行一年多,每个星期去法院了解,一直拖,心中无数次质疑是不是官商勾结,如果是,那么就应该严查严惩!如果不是,那么是不是能力问题,法院一个为民办事的地方坚决不能圈养蛀虫,坐吃空响!一个维护法律正义的地方有法难办。听到都觉得是个笑话!
关于申请人苏有明与被执行人天元区缪斯酒吧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情况的说明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苏××,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郭家祠堂村。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59121000××。
被执行人天元区缪斯酒吧。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十二区国安花园a-b栋。
法定代表人黄××,系该酒吧总经理。
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天元区缪斯酒吧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天元区缪斯酒吧于判决书生效之日7日内支付申请人苏有明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9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天元区缪斯酒吧没有履行分文。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苏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天元区缪斯酒吧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9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三、执行的经过
本院立案以后,上十次电话通知天元区缪斯酒吧经营者黄××来院领取法律文书并履行义务,其总是说在外地收款,目前无能力履行义务,要求我们找其原来的副经理黄××协调处理此事,黄××每次说无钱支付,并告知我们会和申请人协调处理此事,后面得知,黄××也曾和申请人苏××电话协商过,但均未有结果。后本院又多次和黄××的妹妹、妹夫电话联系过,要求其做黄××的思想工作,或帮助黄××来尽快将此案了结,亦未有任何结果,故至今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也无法送达,申请人也从未来找过承办人交款要求公告送达执行文书。我们也曾多次去过缪斯酒吧,但都是大门紧闭,无法找到人送达文书。在此过程中,我们也查过天元区缪斯酒吧的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天元区缪斯酒吧在银行也从未开立过银行账户。后根据申请人苏××向我们提供经营者黄××的身份证号码,我们依法追加了天元区缪斯酒吧酒吧经营者黄××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将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全面查询,其在多个银行有开户,但均无存款,我们准备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其在株洲市芦淞区有一案件(2014)芦法执字第00547号欠款45万元,至今未履行分文,芦淞区法院已经于2015年10与8日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考虑到本案标的很小,相信通过做思想工作应该能将该案了结,故暂时未将其列入黑名单,更何况他已经被芦淞区法院列入了黑名单。因无法找到黄××本人,我们只能电话和其联系并督促其履行义务,但黄××声称确实困难,自己过的都是非人的生活,无法履行义务,经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其愿意想办法每月支付1000元到苏××账上,但我们和苏××沟通,其不同意该方案。故该案至今没有执行分文。案件一直处于找不到人、也找不到财产的休眠状况,承办人也是有心有力无处使。
2016-04-27 15:05: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