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7年7月18日下午,笔者在零陵区烈士公园纪念碑背后看到,原本是茶树,香樟,松树林立的山林,成为了一片建筑垃圾填倒场,并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市城管指挥中心上报反映,市城管指挥中心在第一时间立案转至零陵区城管中心处理,区城管将案件派发到区环卫局,后环卫局事件处理为:此处为民政局建设场地,需要进行渣土填方,已向我局开具证明,证明附图,合理合据.
2017年7月19日,笔者就此合理合据一事深入山林所有权实地调查,发现茶树,松树被毁外,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树种香樟也被毁掉,群众还向我反映,零陵区民政局作为林业之外的国家机关,在未查清土地性质和权属的情况下,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农民林地,毁林填建筑垃圾,一沒组织村组群众开会经求群众意见,二沒与林地权属人商量同意,就武断占用农民林地,毁林填建筑垃圾.这种行为不当以权奸法,是在监用行政职权,严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法律和政策明文规定:“不论什么性质的土地,在改变用途之前都必须有合法的谈判程序,找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当时的市场价做出评估,签订公平的转让和补偿协议,在此之前不能擅入、擅处。”
根据法律规定:因滥用职权或者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应立案,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应对零陵区民政局滥用职权,侵占毁坏农民林地林木,填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要高度重视,依法处理,维护好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网友:
你好!你反映我局“占用农民林地,毁林填建筑垃圾.这种行为不当以权奸法,是在滥用行政职权,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规定”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为缅怀革命先烈,弘扬烈士精神,继承先烈遗志,激励爱国爱乡情怀,将永州市烈士纪念园打造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示范性纪念园,成为名副其实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永州市民政局、零陵区人民政府报请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永州市烈士纪念园纪念广场南侧花池内,建设两面英烈墙,总投资200万元,由零陵区民政局承建,在2017年9月底建成,开展烈士公祭活动。
为完成上述目标,零陵区民政局与朝阳办事处及所辖的鹿坪村委会协商,在永州纪念园纪念广场南边临时租用东西长80米、南北宽15米的地块,作为英烈墙项目的施工临时用地(上述地块内绝大多数为灌木、毛草,有少量茶树,并无松树和香樟);群众工作由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区民政局支付青苗补偿费、租金和填土费用;低洼地的填土工作由村委会负责找人填平,区民政局负责与区直相关单位协调施工过程的各种手续,确保施工顺利;完工后,由区民政局负责恢复该地块的植被。上述临时租地方案,是不得已而为之,并非滥用行政职权。
由于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施工人员在做群众思想工作、协调工作中,没有很好地注意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造成部分群众的不理解、不支持,出现了两次阻工事件。我局项目负责人知道该情况后,立即与朝阳办事处、鹿坪村委会联系,组织他们尽快与群众协商,争取群众支持。目前,该临时租地方案,已得到群众认可,再也没有发生阻工事件。
非常感谢当地群众的理解和最大限度的支持!
特此回复。
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
2017年7月24日
2017-07-22 08:3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