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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中院薛谷雨曾艳红滥用职权判黑案

2018-11-9 0:39:29发布7次查看
我叫宋应飞,参加过对越战争。转业后创办了三家企业,均遭到益阳的黑社会团伙的诈骗,并被非法拘禁上百次,而威逼胁迫打下非法债务的借条。这些黑社会团伙又利用遍布公安法院政府部门的保护伞,以所谓民间借贷起诉非法债务。现我在此向全社会公告:益阳中级法院民二庭庭长薛谷雨、副庭长曾艳红,滥用法权判黑案,为黑社会团伙、在案服刑犯廖政兵“合法”收取非法债务,在审理(2017)湘09民终1178号一案时严重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渎职罪,薛谷雨、曾艳红违法审理证据确凿,案情汇报给中级法院陈院长后,陈院长三番五次表示一定要严肃查处,首先责成纪检组组长何宇田调查,何组长阳奉阴违称“没有违法”不了了之。我再次向陈院长反映后,陈院长又责成常务副院长金凯力负责查处。此后,何组长调查明确向我表态“确有瑕疵”,我向中级法院举报薛谷雨、曾艳红滥用职权判黑案后,时至今日仍然没有查处。
本案原告为赌博罪在案服刑犯廖政兵,服刑期间受到政法部门的保护,开着大奔大摇大摆招摇过市。本案历经安化法院一审(案号(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502号)、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发回重审(案号(2016)湘09民终1334号)、安化法院重审(案号(2017)湘0923民初554号)、中级法院再次二审(案号(2017)湘09民终1178号),薛谷雨在终审时为在案服刑犯廖政兵司法索取非法债务,盖上了共和国国徽的鲜红大印立下了“汗马功劳”。
中级法院两次审理的合议庭,均由庭长薛谷雨担任审判长,副庭长曾艳红、法官某某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二审时,一审明显程序严重违法,并做出了严重违法的裁定,然而对本案却没有任何担当,不予做出实质判决,而是发回重审留下伏笔。
安化法院某院长是廖政兵的保护伞。一审主审法官黄皓程序严重违法做出判决后还提拔为副庭长,所以薛谷雨留下伏笔是心中有数的,果然安化法院重审再次判为黑案。
第二次上诉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开庭审理,进行例行法定程序,在询问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时,我作为上诉人当庭表示有异议,并提交了廖政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跃飞在重审时私刻益阳市司法局公章、伪造益阳市司法局证明的证据,曾艳红首先不顾上诉人提出的异议,隐瞒了本次廖政兵代理人提交的出庭手续(怀疑与重审提交的一致),仅仅拿出廖政兵本人的授权签字,以合议庭有权作出刘跃飞“特别授权”身份有效、先开庭审理再补交社区证明的违法决定。薛谷雨作为审判长同意了曾艳红的意见,不顾上诉人的抗议继续违法开庭审理,庭审后很快就判成了黑案。在我向高院申诉调取案卷时,发现刘跃飞所补交的社区证明也是违法的。
特别授权代理人,行使的是原告廖政兵本人的权力,所提交的出庭手续敢于私刻益阳市司法局公章、伪造益阳市司法局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应立即中止审理,移交公安部门侦办私刻公章案。薛谷雨不仅未中止审理,也未移交公安侦办,而是不惜违法为在案服刑犯网开一面,不仅背离了一个法官的基本准则,而且涉及滥用合议庭法权、滥用职权。作为中级法院民二庭的庭长薛谷雨、副庭长曾艳红如此枉法办案,又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又如何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刘跃飞胆敢私刻益阳市司法局公章伪造益阳市司法局文件(而且刘跃飞此前因私刻公章曾经判刑,这次又是故伎重演),我到海棠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这个案子需法院报案才能受理,我又向薛谷雨汇报请求向公安机关报案,薛谷雨一口回绝说“我不去!我们不管!你要搞你去搞!”薛谷雨受到纪检组调查后没有得到处分,他又恶毒地对我说:“宋应飞你可做得出!”我回答说:“中院不处理我会继续往上面告!”薛谷雨扬言:“你告到王岐山那里去我都不怕!”
庭长薛谷雨、副庭长曾艳红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玩法裁判的违法行为,根据渎职罪的司法解释“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已构成渎职罪、枉法裁判罪,人民法官沦为黑社会团伙司法索取非法债务的保护伞,在陈院长三番五次表示要严肃查处下,常务副院长金凯力、纪检组何组长一味袒护薛谷雨曾艳红这样的黑法官,一直拖延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请广大正义人士监督、社会媒体呼吁,在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的精神指引下,将逍遥法外的李春芳,廖政兵、倪志仁、孙斌、胡胜、彭建军、吴向荣、李凤明、王维、、金诺公司提供赌资等达百人以上的益阳黑社会团伙除恶务尽,将遍布公安、法院、政府部门的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伞予以挖掘严查法办,薛谷雨、曾艳红就是为廖政兵“合法”索取非法债务的保护伞之一。
当事人在益阳中院庭审中被打、法院枉法判决
我叫宋日华,湖南益阳市桃江县马迹塘镇百乐村人。2017年9月14日,益阳市中级法院在桃江县看守所设立法庭二审开庭审理,由益阳中院三名法官:黄柯、陈运泉、蒋远军审理,刚开庭几分钟,交通事故死者小女孩父亲邓小兵见戴着手铐、坐在控制椅上的我,在法官和警察眼前,冲向我对着我头部猛击几拳,顿时我鼻孔鲜血直流、头上起了几个泡、眼冒金星、脑袋晕旋、头脑不清白了。我老婆提出抗议:人被打伤了,你们(法官和警察)必须处理!陈法官说:不要讲了,到时候会给个交待的。继续审理。且不说对方当事人当庭施暴、违法,法官和警察对当事人没有保护好,��连最基本的人道:送受伤的当事人去医院治疗都没有,而是在当事人头脑不清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
事件经过:2016年12月27日下午3时左右,我驾驶湘h58355客车接送学生放学回家,途经马迹塘镇百乐村谢家湾路段,停车让邓×翼在内的三个小学生下车,然后重新起步,撞倒进入视线盲区的邓×翼,发现后,立即送入医院,在医院不治身亡。这是一场突发意外事件,我内心本是对死者惋惜和愧疚。我刑拘后,尽最大努力在自家极端困难的处境下,借债支付死者安葬费用。至于其他赔偿,我们等待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但是我们等来的是欺凌和屈辱!现我从看守所坐牢一年后出来,满身病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城镇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根据这条规定,受害人邓×翼是小学生,不是有正常收入的劳动者,在湖南桃江县马迹塘镇的一个农村小学读书;且证据证明受害人在至事故发生时,连续两年生活学习在湖南桃江县马迹塘镇农村,依法应按到湖南益阳市农村的赔偿标准赔偿,而不是按照其父母在浙江打工时,浙江省打工的城镇标准来赔偿,因为其父母本身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法院严重的错误,至使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学生赔偿额竟达到了一百多万元的巨额。
正是由于法院的纵容,甚至 使,邓小兵在今年大年初一,对我再次殴打。
法律、法律在哪???
你可以拿有关材料到监察委去举报他们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2018年3月21日红网上刊登了益阳中院2017湘09民终1178号法官判黑案,2018年3月26日又刊登益阳中院2017湘09民终1176号法官捏造事实判案,中间只有一个案号没有投诉,看来益阳中院的错案真的不少,有关部门应该按照习近平书记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对益阳中院加以整顿,清除危害司法公正的害虫。
2018-03-21 13: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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