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湘乡市政府依法落实我工伤待遇的泣血报
湘潭市委曹回芳书记、市政府谈文胜市长、市人社局局长:
我名张平华,男,63 岁,原系商务局公伤职工,从我受公伤之日起就向政府,劳动保障局呈送要按国家政策享受工伤待遇的报告。一有原黄赞佳市长的枇示。二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函。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交办函。四有、原市委刘永珍副书记的枇示。五有、市信访局呈送给市级领导的呈阅件。我为了维护市委、市政府的良好形象,为不暴发群体公伤人员的负面影响,一直等待处理结果,但等到至今都是石沉大海,影无音讯。
一、我的工伤祥情基本情况
1、见:《商务局向市委、市政府呈报的调查意见和汇报材料》。
2、我负工伤后,在单位从未享受过分文公伤待遇,也没为我
入医疗保险。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市政府没出台老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为由不予报销公伤复发费用。我的投诉被人社局踢皮球是明显违反劳动监察条例” 为官不为” 的不作为行为。
3、市商粮局以我公伤退休为由,根据职责职职能无权管辖,属市政府和市人社局管辖范围。并于2016年补发了我工伤五级12个月的补偿金4800元。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法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劳社政字〔2007〕14号)《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落实市属改制企业置换身份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待遇的通知》(常劳社发〔2006〕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包括目前正在改革改制或已经列入改革改制计划的国有企业的工伤人员及已经完成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办理退休、退养的工伤人员>,可依法享受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待遇。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3)73号 hnpr-2013-01065通知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再重申: 各地要根据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三、我现在的诉求问题被政府职权部门踢皮球
1、我随着年龄的增大,伤情更为严重,其假牙齿已经医院更换近十多次,花费换牙费八万多元,加之长期患老年病(高冠心病,2型糖尿病等病),家庭经济极度贫困,负担不起这次换牙的医疗费。
2、市政府、市人社局理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处事,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我反映的现实问题。
3、请按国家工伤条例规定:给予医疗待遇,签订就医服务协议,依法报销工伤旧病复发的医疗费。
4、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综上所述:因湘乡周边县市都已落实,市政府和市人社局对我多次呈送的报告不执行国家信访条例规定:不作出任何处理,也不书面答复信访人:只一意孤行要我找政府去推动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政策的落实是错误的,也是人社局官员庸政懒政怠政推诿不作为的行为。特请实事求是不放空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尽快与我签订就医服务协议或者报销工伤旧病复发的医疗费。
报告人:张平华
2017年3月22日
联系电话:13762231589
湘乡不依法落实工伤,是市政府和市人社局的官员无人性执政,既然国家下发了老工伤人员待遇就要给予以兑现,请官员以身换位思考,假如你及你的家人遭遇工伤,公亡不给待遇你会作出什么行为......!!!!
湘乡对为民办实事都是空淡,请投诉上北京去告状,向中央巡视组反映,让中央督查湘乡官员庸政懒政怠政推诿不作为的行为。
湘乡市委,市政府官员执政为民的理念和良心还有吗?
网友好:;你的投诉是民告官,但现在的政府官员大门都是走狗严守,你又见不到官,打官电不接,发信息不回。湘乡的政府官员都是有利就图的官,你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一、必须向贪官送红包。二、必须用生命睹注去中南海投诉反映才会解决。因"文明"和"野蛮"的分水岭之间,一个常识是,正道不通,则邪路必盛。因官员接到你的报告反手放垃圾桶了,这就是现在官员的一贯卑鄙作风。
张平华同志:
您好!
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原渠道支付。
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7日
我向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盲工作人员呈递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保障厅法律法规文件
一国务院文件: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监察部 人社部发〔2011〕10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将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
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地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也可规定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三、统筹解决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问题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好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政府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给予适当支持
各统筹地区政府应切实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并按要求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定运行。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统筹地区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并对工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五、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3号hnpr—2013—0106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规定,切实落实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保于2013年年底以前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中央及中央下放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破产管理机构或破产管理主管单位(上级企业)等要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加强联系,将企业破产时预留的工伤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上述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实现应收尽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继续完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作措施,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确保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状况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五、今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要继续按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的规定预留工伤人员费用;各市州、县市区国有企业,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比照省属国企改革改制政策预留工伤人员费用。
六、各地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几个具体事项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3〕15号)规定,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3日
三、周边县市已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的文件
关于转发《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常武政发〔20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常政发〔2011〕2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精神,确保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前已确认为工伤(包括因工患职业病、因工染血吸虫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或应享受而未享受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已完成改制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也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二、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所需资金
各县市区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对尚未参保的企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上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老工伤相关费用。缴纳可以一次性趸缴,也可以分期趸缴。一次性趸缴的,暂按应缴费用总额的50%缴纳,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具体标准后再作调整。分期趸缴的,企业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趸缴协议,分期趸缴需按应缴纳费用总额的60%缴纳,时间不得超过三年,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企业不愿意实行趸缴方式的,可以在下年度通过提高费率的形式缴纳老工伤费用,缴纳标准为上年度参保单位老工伤实际支出额(不含因工染血吸虫病在职职工费用)的60%,工伤保险基金直接补助40%。费率提高的具体标准、补缴方式、双方责任等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费率提高执行年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各县市区已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中的老工伤人员,在改制时未提留工伤待遇费用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主要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市级财政对市属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资金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市属、县市区属企业依法破产时,应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号)规定预留工伤费用,预留费用拨至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加大对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并按要求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或提高费率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要求的,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四、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各地在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核查老工伤人员身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伤残等级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等原始工伤证明材料,确认老工伤人员受伤部位和伤情诊断,核定老工伤人员待遇资格。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退休人员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病)情严重的,可进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在职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旧伤(病)复发治疗(含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康复治疗、生活护理及供养亲属抚恤待遇。1996年10月1日以后受伤的1-4级企业老工伤人员可依法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待遇。原应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发放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工伤待遇未落实到位的,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发。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五、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督促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应按规定将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不得再实行企业自我保障、分散管理。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同时,要切实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在2011年底前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六、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依法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本地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完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在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中央省属下放企业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省属企业、中央省属下放企业)及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主题词:劳动 保险 意见 通知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乡市政府和人社局不依法落实老工伤人员待遇,市政府和市人社局的执政官员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不送红包的案就相互推诿谋取私利执政,既然国家下发了老工伤人员待遇就要给予兑现,请官员以身换位思考,假如你及你的家人遭遇工伤,公亡不给待遇你会作出什么行为......!!!! 湘乡市政府和人社局不依法落实老工伤人员待遇,市政府和市人社局的执政官员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不送红包的案就相互推诿谋取私利执政,既然国家下发了老工伤人员待遇就要给予兑现,请官员以身换位思考,假如你及你的家人遭遇工伤,公亡不给待遇你会作出什么行为......!!!! 试目以待。
2017-03-23 08:3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