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党反人民的思想和行径谁来管?
湖南省检察机关受犯罪嫌疑人领导、听犯罪嫌疑人指挥、遵犯罪嫌疑人要求办理民警涉嫌暴力取证案
我叫刘青东,湖南省攸县人,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是攸县公安局民警。2010年我蒙冤被攸县检察院刑事羁押236天18小时。电话:13874116378。
关于我的莫须有的暴力取证案件是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株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攸县检察院侦办的。攸县检察院主办案件的副检察长:朱四平。
我作为一名党员民警,被羁押七、八个月,这样的事算不了什么,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坐了牢,犯罪嫌疑人受了利益,得了好处;更可怕的是:攸县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谋利益而迫害履职民警坐牢。我根据攸县检察院实实在在的执法结果作为事实,用党的宗旨思想和执法理念、民众公理向上级检察机关控告。三年多了,检察机关没有调查处理。今天,我怀着共产党员的信仰、民警的信念,痛心向习近平总书记和全国人民控告。
事由:2009年8月4日晚,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十余名民警对攸县望云宾馆住客入住登记情况和洗浴中心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洗浴中心有涉黄行为,并将涉嫌卖淫嫖娼的两对男女和洗浴中心老板陈某和罗某(陈某系罗某的姐夫)传唤到治安大队询问,其中罗某系酒后留在公安机关的。2009年8月5日凌晨2时,治安大队领导安排民警刘青东守护罗某,凌晨4时许,罗某伸手抢手机欲接电话与外界联系,被民警刘青东挡开,罗某因酒后未站稳而摔倒受伤。后罗某向公安局提出:只要公安机关不追究其亲戚陈某的刑事责任,受伤的事不找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罗某的无理要求,攸县公安局未予理睬。
一、犯罪嫌疑人罗某所得利益
1、罗某涉嫌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对此攸县检察院无检察建议。
2、罗某为了其亲戚陈某(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不受刑事追究而控告(实属诬告)民警刘青东,攸县检察院随即决定对民警刘青东刑事拘留,而后对陈某决定不起诉,陈某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3、刘青东被逮捕后,在检察院的威逼下,攸县公安局向罗某赔偿人民币9.8万元,而实际医疗费不足壹万元。
二、攸县检察院迫害履职民警的事实
1、在2010年4月,事发后八个多月,经湖南省检察院督办,攸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四平(主办案件负责人)带领办案人员想方设法找到身处省外的罗某并将罗某召回攸县。办案人员在三个晚上对罗某做工作:你只有告民警刘青东,你亲戚陈某的案子(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才好内部处理,此情况系攸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我亲口所言。
2、攸县检察院侦查发现了虚假的证据材料,且用虚假证据材料进行刑事诉讼。
3、攸县检察院公然剥夺刘青东的申请重新鉴定权。
4、攸县检察院对直接证据能证明的客观无罪事实不予认定。
5、撤回起诉后,攸县检察院创造法律,对民警刘青东作相对不诉决定。
以上都是事实。
从犯罪嫌疑人控告民警的动机和目的可看出:攸县检察院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谋利益与枉法羁押履职民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不是体制问题,而是思想腐败问题,是涉黑涉恶的问题。湖南省检察机关用民警的苦难换来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我不答应。湖南省检察机关在执法行为上颠倒是非、颠倒黑白,他们在想什么?请求深挖检察机关罪恶的执法思想根源,依法查明事实真相,责任追究到人。
控告人: 中共党员 刘青东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附:
1、我作为普通共产党员,控告旨在:强化检察机关宗旨意识,净化检察机关执法思想,帮检察机关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搭把手;
2、我作为人民警察,控告旨在:寻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工作的安全感;
3、我作为中国人,湖南攸县人,控告旨在:追求群众心中共有的合乎公平正义的公理。
党性何在?公理何在?湖南省检察机关真是太黑了!
政府为百姓办事,取信于民为株洲市检查院陈忠副检查长伙同攸县的老板勾结,该案陈忠亲自指使的,也是它们的靠山。上级纪委要查已补偿刘青东100万元了这个损失买单应该要承办人买
2015-02-12 09:4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