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汉寿县太子庙粮油公司全体员工请求政府维护公平正义

2018-11-8 6:54:40发布7次查看
受害人丶原告:黄海涛,申请,投诉,起诉,请求有近千次了。刘定青要我起诉县政府,我就多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多次拒绝受理。
被告:不停的侵害,侵权。
受害人丶原告:黄海涛,申请,投诉,起诉,请求有近千次了。我就多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多次拒绝受理。
被告:不停的侵害,侵权。
被告在行政诉讼答辩状称原告于2018年1月才提出赔偿请求,显然已超过了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定时效。原告是年年月月天天都在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宪法》法侓权威。维护党和国家形象。
2016年县委领导安排高局长要坚决落实好这20多年的信访积案问题。并且要请长沙或北京的专家,学者,教授来依法落实这信访积案问题。我们非常感谢!结果是还未来得及落实又调走了。2015年6月24.25日国家信访局告知原告你的诉求正在办理中。2015年11月2日汉寿县信访局告知你的诉求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2016年7月国家信访局告知原告你的诉求正在办理中。原告一直在等待中丶结果,一直是等待办理中的回复。又于2017年8月29日汉寿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原告的诉求。在协调会上指定县交通局负责汉寿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安置。县国土局负责责任田4.48亩的补偿安置。属地管理的意见。结果是县国土局不赔字【不是主体】。县交通局回复是,要我向县政府申请复查,我就向县政府申请复查。县政府答复7天回复复查意见。县政府到今天快270天了我都是要不到复査结果。请问被告这是原告才提出来的赔偿请求吗?这就是法治政府丶责任政府丶不忠诚丶不老实丶不担当丶不讲规矩丶纪律的政府。也是被告“不作为丶不履职丶侵权丶侵害丶渎职丶失职丶玩忽职守”的事实存在。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原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全体员工2018年5月3日
被告在行政诉讼答辩状称原告于2018年1月才提出赔偿请求,显然已超过了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定时效。原告是年年月月天天都在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侓权威。维护党和国家形象。
2011年前刘定青要我承包工程作为间接补偿。接任的谭本仲又不买帐。2016年领导安排高局长要坚决落实好这20多年的信访积案问题。并且要请长沙或北京的专家,学者,教授来依法落实这信访积案问题。我们非常感谢!结果是还未来得及落实又调走了。2015年6月24.25日国家信访局告知原告你的诉求正在办理中。2015年11月2日汉寿县信访局告知你的诉求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2016年7月国家信访局告知原告你的诉求正在办理中。原告一直在等待中丶结果,一直是等待办理中的回复。又于2017年8月29日汉寿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原告的诉求。在协调会上指定县交通局负责汉寿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安置。县国土局负责责任田4.48亩的补偿安置。属地管理的意见。结果是县国土局不赔字【不是主体】。县交通局回复是,要我向县政府申请复查,我就向县政府申请复查。县政府答复7天回复复查意见。县政府到今天快270天了我都是要不到复査结果。请问被告这是原告才提出来的赔偿请求吗?这就是法治政府丶责任政府丶不忠诚丶不老实丶不担当丶不讲规矩丶纪律的政府。也是被告“不作为丶不履职丶侵权丶侵害丶渎职丶失职丶玩忽职守”的事实存在。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原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全体员工2018年5月3日
我因汉寿县政府启动修s205省道打我“三厂”前经过,还挖掉我“饭碗田”4.48亩,全部毁了我的“饭碗田”。为了公益事业,当时我未加任何阻拦,但县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和补偿,这才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可是,汉寿太子庙镇政府却秉承县政府的意旨,抹杀了上述的基本事实,一口咬定当时是为了“息访”,在2010年6月2日原县政法委副书记陈诚主持,对其反映的上述问题进行过调解,达成过协议,指出反映涉及的问题不存在违反政策或政策不到位的问题。请问:当时的县政法委书记陈诚主持调解,是用了什么法律政策来调解的?为什么不具体阐明?这说明陈诚的调解也是以权代法,我怎么会服呢?该回复又扯到给我四万元困难救助之事,这与我的三厂赔偿和挖压我4.48亩“饭碗田”的补偿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那四万元的困难救助是为解决我后来买下镇农机站房屋及宅基地,镇政府又“一女二嫁”将该宅基地批给同村村民戴笃云翻修,使我为求生存做手工煤,被迫又借六万元债务再向戴笃云买下宅基地,使我再次遭受折腾和经济损失。所谓的四万元救助款就是针对这件事而给的,与上述关于我三厂的赔偿安置和挖压饭碗田品补之事没有任何关系。中共汉寿县人民政府以人民的名义将我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停产、停业、到破产、这完全是汉寿县人民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渎职侵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结果。请求领导还我汉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合法权益、公平正义、事实求是。还法律一个尊严!还我们一个公道!彰显党丶国家形象!原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法人代表黄海涛年5月8日
一个社会的稳定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在此过程中,政府的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如若政府不作为,人民则无靠山,毫不夸张,社会的大基业就会衰败,甚至土崩瓦解。“建设服务型政府”并不是一句空口号,这需要的是人民政府切切实实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亮点一:行政诉讼不再“门难进”
河北高院行政庭庭长袁瑞玲介绍,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民告官”的法律。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立案难。由于受案范围有限,行政争议产生后,老百姓到法院寻求救济却立不上案,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进入信访渠道。新法为解决行政诉讼“门难进”的问题,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护:
一是新法第三条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审理。
二是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即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是新法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即如果法院在立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四是新法第十二条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保护的权利范围扩展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是新法第五十条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上,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还是要特别明确两个问题:首先,人民法院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有序、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其次,申请立案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绝不是无论什么事由、不管具备什么条件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受理。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落实好立案登记制。要坚决杜绝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尤其是恶意诉讼行为。
亮点二:跨区管辖写入法律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袁瑞玲介绍,要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中央的司法改革精神相一致,对解决行政审判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干预、保障行政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长远的意义。河北省各级法院也在就此问题进行着有益尝试并且总结了一定的经验。
亮点三:行政诉讼不再“难见官”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袁瑞玲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人智库《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亮点解读》(https://www.unjs.com)。按照最高法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其出庭应诉也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2月31日公布了《河北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省法院也在考虑制定相应规定,全面推进行政应诉工作。
亮点四: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仍为被告
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袁瑞玲介绍,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有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复议机关为了规避当被告的风险而简单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使得复议制度的设计初衷难以实现。新法将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一并纳入被告范畴,有助于破解复议机关的自利倾向,改变复议机关“维持会”的形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该类案件根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亮点五:规范性文件可一并审查
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因为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的。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为,新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袁瑞玲介绍,新法首次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力,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行为违法问题。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实践中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时间为一审开庭审理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二是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要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三是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是法院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2018-05-03 02:49:26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