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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种子公司原经理朱高太退休后利用职权销售假种子

2018-11-7 2:39:40发布6次查看
汝城县农业局退休干部朱高太向农户朱长茂、朱长青、邓生文、邓玉源等人销售水稻假种子,造成我们农民损失数万元,我们多次请求县工商局,公安局,县政府协助调查朱高太,都无功而返,后来我们几个又上访省政府,市政府,他们回复我们说找当地县政府,但县政府屡次推卸责任,现在几个月过去了,案子还是无人问津,这个社会太没天理了,证据确凿的案子(朱高太本人笔录承认造假),却没有任何部门愿意帮助我们老百姓,县政府太黑暗了,请求相关部门处理,不回复我誓不罢休!
一、情况说明
2014年7月份,朱长茂到我县农业局反映,朱长茂等4人通过朱高太购进销售的4000公斤五优308杂交水稻种子为假种子,给当地种植户造成了较大损失。通过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如下:2013年下半年,朱长茂等4人通过朱高太(原汝城县种子公司经理),从外地调运了4000公斤五优308杂交水稻种(散装),价格为17元/公斤,即每市斤8.5元,朱长茂等4人私自分装后在广东省仁化县董塘和长江等地零售。当地农户种植后,有人反映为假种,给农户造成了损失。农户向朱长茂等4人要求赔偿损失,朱长茂等4人要求朱高太赔偿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鉴于朱长茂等人反映的这批种子不是在汝城生产的,销售地也不在汝城,况且我局不具备到外省办案的权力的实际情况,我局已告知朱长茂等人: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购销双方均存在违法事实,其一、朱长茂等人调运杂交水稻散装种子行为是违法的,私自分装小包装杂交水稻种子是违法的;其二、朱高太不具备经营杂交水稻种子的资质,经营种子也是违法的,经营散装种子更是违法。至于种子是否为假种,可以申请广东省仁化县农业部门鉴定然后做出处理,也可以申请当地相关执法部门处理这一事件。
二、澄清几个问题
1、县政府是高度重视的。县工商、公安、农业等部门多次进行协调处理。2014年7月份,朱长茂等4人到县农业局反映情况后,农业局当即邀请双方到办公室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果后告知双方:按照《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只能对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并没有协调解决双方纠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即使要调解,也是在双方有意愿且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协商处理。双方不满意农业局调解方案后,朱长茂等4人又前往县工商局投诉。县工商局会同县农业局、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了多次调解,均因未同时完全满足纠纷双方的诉求而无法调解。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建议投诉方申请法院判决。
2、双方的身份及纠纷性质。朱高太原系县种子公司经理,已退休,退休后未取得县种子公司的任何授权,因此,不存在利用职权问题。朱长茂、朱长茂、邓生文、邓玉源等人是种子销售商,并非其所自称的直接种植水稻的农民。他们在明知不能销售散装种子的情况下,从朱高太处非法购进散装水稻种子并私自分装后销售给广东省仁化县农民,从而导致农民损失数万元。因此,朱长茂、朱长青、邓生文、邓玉源等4人与朱高太双方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违法购销种子,都应该承担责任,都存在违法行为。
3、该批种子是江西生产的,销售给广东省仁化县农户,调运过程中也路经多个县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县可以不予处理。至于种子在销售过程中是否路经汝城,是否在汝城停留,在怀疑种子是假种时也未及时报告汝城县农业局,汝城县农业局对相关情况一无所知,也无相关证据。这些问题均是在朱长茂等4人与朱高太协商无果、产生争议后,才报告我们。对于这种两头在外的案子,我局可以不予处理,但从维稳的角度出发,我局与县工商、公安等部门均对此事多次进行协调处理。我们认为,我县相关部门是尽职尽责的。
4双方纠缠于利益且反复无常。朱长茂等4人与朱高太产生纠纷后,县工商、公安、农业等部门多次协调处理,但均因双方反复无常而无法达成共识处理不了。因此我们建议朱长茂等4人走法律程序解决,他们均无动于衷,而热衷于上访上诉,并说县政府太黑暗了,试问说出这样的话有没有良心?在此,我们再次呼吁:请你们走法律程序,不要在网络上散布谣言。
三、处理建议
建议投诉方:如果自认为有理有据,可以走法律程序;如果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有袒护朱高太的情况,也可以向纪委反映,请不要再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否则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我们将依法维权。
汝城县农业局
2015-10-24 14: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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