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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平山村村民为单位贷款时过八年,信用社骗其在催缴单上签字

2018-11-6 18:23:46发布5次查看
1991年,我在平山福利厂工作,在平山信用社贷款2000元,厂里发工资;1992年该厂停办,厂方所有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由平山村接管处理;1999年平山信用社和朱亭信用社合并为朱亭信用社。该债务时过八年,朱亭信用社对我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收人员共有十多人,要我还款,我当面说明,该借款是平山福利厂借款,现在有当时厂方入账时的收款收据为证,并注明本息由厂方归还。信用社催款人员说要我还款,要我去找平山村,当时发生纠纷。结果信用社有些人说当时是你经手借的,你要在催款单上签字,我们再去找平山村。就这样骗我在催款单上签字。
朱亭信用社和我发生纠纷,以欺骗手段要我签字,并恶意串通淦田法庭曾水农;以职权方便用支付令形式对我进行伤害。
2001年6月13日,朱亭信用社申请支付令,曾水农不认真审查,当天就对我发出支付令。曾水农是办案负责人,又是支付令审查人,还是支付令送达人;当天下午送给我,我当面说明了情况,我不是债务人,只是当时借款的经手人,我不能接受支付令,只能接受起诉书,所以在回证上未签字,曾水农就把支付令丢在坪里走了。
同年6月27日,我写好书面异议办理有关证明材料,专程送到凎田法庭,办案人曾水农看后拒收,要我带回去,还说起诉平山村有用(从这点上看来曾水农早就知道该借款是厂方借款)。不能要求信用社起诉我,支付令发出,不收债务人异议书,按法律规定起诉。
同年7月13日,办案人对我发出执行通知。本应直接送达,因为曾水农未收异议书,心亏;所以采用邮寄。我7月20日才收到,看后不服,于7月22日专程将异议书、支付令执行通知和有关证明材料送到县人民法院;由当时行政庭曾启贵同志代送主管院长已收,未作答复,也没有驳回,这些原件现在还在法院。
7月26日,曾水农对我执行,我说:“你不收异议书和证明材料,我已将这些材料送到县人民法院处理,现在还未做答复。”结果曾水农要我坐他们的车到法院去讲清楚。到了法院,曾水农不许我下车,然后进去不知是干了什么,他从法院出来,就直接把我送到了拘留所,决定罚款500元,并拘留10天。拘留到第8天时,曾水农要我还款,我不是债务人,信用社又没有起诉我,我不能起诉平山村,所以不能还款。拘留到第10天的早上,拘留所所长递给第二张拘留决定,时间是15天,办案人就这样重复、连续拘留我25天。
2002年6月24日,法院对我发出搜查令,搜查谭桂华家,搜走谭桂华留在家里儿子读书生活费635元、肖爱莲治病的存款4000元,并强行在平山塘邮政储蓄强行取出,利息除外,共4635元。肖爱莲已患糖尿病多年,该存款是防病情恶化时用,当时双脚跪在曾水农面前哭诉情,这是我的救命钱,请不要拿走;曾水农推开不理,肖爱莲受了严重打击和精神伤害,病情恶化。原来就一直在家做饭和干轻松点的家务活,到2005年后生活不能自理要专人监护,在县市两级大小医院经常住院,由于精神上伤害过重得不到安慰,病情更加恶化,于2013年7月含冤去世。
我向县法院申诉不理睬,我向省市两级执法部门若干次申诉上访,将材料转到县法院依法处理,县法院十多年来作了两次答复,答复如下。
2002年10月30日株洲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答复凎田法庭曾水农同志在执法过程中并未违反纪律和法律。
2003年8月12日株洲县人民法院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故你所请求的不符合再审范围,望你息诉。
2014年4月10日我送检举材料到市政法委,当天已收,马上转到县政法委,要我到县政法委。同年6月9日到县政法委,县政法委说已转到县法院纪检组,6月14日我到法院纪检组找汤主任和谢运勇书记多次谈案情,我提出要书面答复,谢书记说他们不作书面答复,要作书面答复他们只向政法委作答复,不对我作答复,我7月4日到政法委看答复,政法委工作人员说只有一些借据和两张催款通知单没什么答复,这就是法院纪检有意推诿的事实。
2014年9月28日法院民事裁定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兰生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01)株县督字第48号支付令的请求。
民事裁定书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不是这样的吗?怎么变成驳回我的要求了?
我1978年入党,1981年—1983年连续三年出席株洲市优秀党员表彰大会,历任村组,队长,大队长(村主任 )和支委等职30多年没有违纪违法的农民,在2001年6月13日凎田法庭办案人曾水农违法对我发出支付令,不顾法律规定,不收我提出的书面异议书,剥夺我发言和辩论的权利,如今申诉无门,我只想讨回一个公道。
1991年,你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向信用社借款2000元,这是事实。该2000元不是平山福利工厂借的,这也是事实。至于你自己讲,将所借的2000元再借给(或再用于)平山福利工厂,那是你自己在处理自己的私人财产,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1999年,因你所借款项逾期,信用社向你主张权利,向你催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你也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了该笔2000元借款。我个人分析判断:你不是文盲,你是福利工厂的会计,也许在当时当地你还是有较高知识文化水平的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存在信用社骗你签字一说。
2015-01-02 2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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