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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白牙市镇镇政府包庇桐子山村支书霸占土地

2018-11-5 5:39:20发布7次查看
1,李国生(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桐子山村支书)无视国家法律和政府部门已经做出裁决的处理意见,2002年以来霸占我户责任田6.25亩,责任山12亩,竹山1亩,自留地0.7亩,非法登入他的妹夫龙小华和龙小华嫂子秦玉珍以及本村会计侄儿龙建林等人的户册。
我户责任田、责任山来源情况:1962年生产队分给我户四固定自留地0.7亩,竹山1亩。1981年农村土地实行承包责任制,生产队分给我户责任田6.25亩,责任山12亩。1994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我户承包到户6.25亩。在承包期内按时上缴了国家税收和一切费用(有上缴税费的发票依据,一直交到2002年)。1998年为照顾我小孩上学,我搬到我爱人所在单位东安县石矿居住,随后我买了本镇的小城镇户口,无固定收入。1998年我委托本组龙小华代种2.1亩稻田、龙建荣代种2.63亩稻田,二组龙乙春代种1.3亩稻田。
2002年李国生(现任村支书)凭着我户口不在农村,加之我爱人从小是孤儿,家里又没有什么亲人,在我户没有书面放弃承包权也没有通知我户任何人的情况下,擅自收回我户承包的责任田、责任山和自留地。重新安排给了龙小华(李国生妹夫)稻田2.1亩,山12亩,竹山1亩,分给秦玉珍(龙小华嫂子)稻田1.3亩,分给了龙建林(村会计侄儿)稻田1.28亩,自留地0.7亩。
2008年土地换证时,村组没有通知我户,就擅自把我户的好一点责任田登入上述3户的册子里,差一点的责任田列为组里的机动田。
李国生作为村支书本应清楚国家政策,但他为了照顾他的妹夫和村会计的侄儿利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行把我户责任田登入了他们的户册。更不道德的是,为达到非法侵占的目的,村支书利用职权,串通组长、拉拢村民,动用公款请村民多次到镇政府作假证(每人100元)。
为维护我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我多次书面向县、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无果。后省巡视组来到我县,我向省巡视组提交材料,巡视组受理转给镇政府,镇政府在我多次请求下出面处理,但处理意见模糊不公,双方都不满意。后在县委主要领导关心下批转给东安县农业委员会,东安县农业委员会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实际调查后,作出了调查处理意见,要求“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唐新娥户1994年二轮承包土地给予确权登记,并协调转包双方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本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处理意见书于2017年4月6日下达,至今已11个多月了,对方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处理意见。为达到继续霸占的目的,不惜违法犯罪,竟然伪造了94年二轮承包的相关材料(原材料为94年书写登记,有存档,伪造材料为近年书写登记,可进行鉴定)。我多次向镇政府反映,要求镇政府依照裁决,对我户进行确权登记,但镇政府不给办理。我又向县信访局等单位反映,但这些部门说不归他们管。让我控诉无门,无处说理。
2.李国生以共同管理的名义,违反组织程序,将村下属各组的组公章收归村里,掌控全村及各组公章。在农村建设工程发包,补助扶贫资格认定及资金发放,证明材料等各方面为自己亲朋好友谋取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按自己意愿使用各组公章,事后告知一声或者组长根本就不知道。在我户土地上,他掌控村,组公章,在组长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组公章,伪造各种虚假材料。
3.2015年本村村民在湖南红网实名举报村支书李国生横行乡里的各种不法行为。但镇政府既未联系实名举报人,也未派人下到村里调查,只是把被举报人叫到镇政府,依照被举报人的狡辩解释,出了一纸盖上镇政府公章的说明回复了事。在镇政府的包庇下,实名举报成为一句空谈。
鉴于上述情况,由于李国生现任桐子山村党支部书记,无视党纪国法和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相关裁决,违法犯罪伪造94年二轮承包材料(原材料为1994年书写登记的,伪造材料为近年书写登记的,可进行鉴定)。镇政府又对其进行包庇,对我合法权益不与理会办理,对其违规,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理。特请相关部门及领导依法对此事件作出相应处理,维护法律和政令尊严,以及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胜感激!
呼吁人:东安县白牙市镇桐子山村4组
唐新娥(身份证:43292219510913xxxx)
电 话:131 7427 3350
在法治社会,在反腐力度这个大的当今,竟然还有如此之人,藐视党纪国法和政府处理意见,自以为老子天下政府的公信力所在就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帮老百姓解决实质问题,老百姓实名举报却被不了了之!
如果举报属实,政府必须,且有义务解决!
如果举报失实,政府部门可走司法程序!
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在红网上发帖《东安县白牙市镇镇政府包庇桐子山村支书霸占土地》反映村支书李国生霸占你田、山、地一事。针对该网贴反映事件,我镇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唐新娥由于不愿缴纳国家税费,经本人同意,桐子山村四组全组村民大会通过,其原承包组里的田、山、地于2002年1月已另行发包给组里其他村民,《土地承包法》在2002年8月29日才通过,2003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唐新娥的事发生在《土地承包法》公布实施以前,后因为国家政策改变,唐新娥想收回其原承包组里的田、山、地。唐新娥多次向政府反映该问题,镇政府在对事情进行调查后也多次耐心对其进行答复。唐新娥网帖《东安县白牙市镇镇政府包庇桐子山村支书霸占土地》反映一事不属实。如果唐新娥确认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就依照《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向县土地流转中心提出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牙市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6日
2018-03-09 14: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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