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雪峰
湖南省高级法院法官李建红等枉法裁判
我们是浙江省温州市人,受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招商于2006年4月来到衡阳县成立了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农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304212000069,成立时注册资金200万元,股东9人,法定人朱启杰,在衡阳县政府支持下,公司购买了53亩土地开始建造年产100万吨生猪饲料加工厂,并租赁了830亩土地开始建造生猪、种猪扩繁场,前期投入了1200万元,但公司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于是2008年3月经股东决议,决定扩股增资,由原9位股东扩大到13位股东,股份由9股增至110股,注册资金3300万元,法定人施顺吉,同时新老股东决议决定给原9位股东前期工作补贴每人30万元,并且决议同意其中7位股东退补贴各30万元。
2009年3月由于公司内部管理原因,经公司董事长法定人施顺吉决定及全体股东同意,将怡农公司全部资产作价3300万元整体转让给江西省新余市商人任建华,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担保书、保证书及资产交接手续,协议约定转让金330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1650万元,第二期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受让人任建华支付了第一期转让金1650万元后于2009年9月5日与原怡农公司全体股东协商要求第二期转让金1650万元延期到2009年11月5日付清并写了补充协议保证到期支付,如到期不能支付,则由衡阳金源温州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法定人金银康担保支付。但到2010年4月,任建华、怡农公司、金源公司违约未支付第二期转让金1650万元,于是怡农公司原13位股东在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任建华、怡农公司、金源公司违约逾期未支付第二期转让金1650万元及有关违约金、利息等。任建华及怡农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反诉施顺吉等13位股东,抽逃公司注册资金,经衡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明,驳回任建华及怡农公司反诉请求,并判决任建华应支付第二期转让款及有关违约金、利息等,(2010蒸民二初字第69号)任建华、怡农公司、金源公司不服衡阳县法院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衡阳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审判委员会审明,驳回任建华、怡农公司、金源公司三上诉人的有关抽逃注册资金请求,终审判决维持衡阳县法院有关判决(2011衡中法民二终字50号)。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雪峰违法操办,重复立案。
本来这个案诉讼已终审判决圆满结案,不可能再起诉了,但在衡阳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雪峰操作下,2011年10月8日任建华的怡农公司又以同理由同事实向衡阳市中级法院起诉施顺吉等13位股东抽逃公司注册资金,在起诉期间,担保老板金银康同施顺吉等13位股东进行庭外调解,协商要求少付中院终审判决数额,施顺吉、徐宗华等7位股东和金银康达成和解,赵建新、陈时宽等6位不服金银康和解数额达不成和解,怡农公司就撤诉施顺吉、徐宗华等7位已和解的股东,对赵建新等6位股东继续起诉,副庭长法官吴雪峰难道其他7位股东,庭外调解拿了钱就不属于抽逃资金,赵建新、陈时宽等6位股东坚持相信法律的严肃性,相信衡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难道就是抽逃资金,法官吴雪峰在巨利诱惑下官商勾结,知法犯法,枉法裁决,判决赵建新、陈时宽等6位股东抽逃资金成立(2011衡中法民二初字29号)赵建新等6位股东不服衡阳市中级法院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建红在利益输送下,官官相护,枉法裁判。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赵建新、陈时宽、林祥崇、林建、卢华弟、胡建新等6人抽逃注册资金成立,维持衡阳市中级法院判决,并增判从2008年6月1日起至付清抽逃资金止期间的同期贷款利息,(2012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0号)欠债还钱,有约必践的民事关系,于公司法规定抽逃资金有何关系,赵建新、陈时宽等6人没能力虚报债权债务,也没有抽逃资金的权利,6股东获得补偿也是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做出的合法补偿,衡阳县法院、衡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抽逃注册资金不成立,但衡阳市中级法院吴雪峰、湖南省高级法院李建红等断章取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官官相护,利用权利胡乱认定,严重损害我们百姓的合法权益,我们痛苦万分,特向全国人民及有关监督部门反映事实,强烈要求对衡阳市中级法院吴雪峰、湖南省高级法院法官李建红等司法腐败分子进行依法依规查处,换我们百姓一个公道。
赵建新联系电话:13626533356
陈时宽联系电话:18072070821
2016年9月22日
既然经过了中院省高院的判决,应该是没错的。
2016-09-22 14:5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