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在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看到《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通知中指出:
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多次到经办机构——长沙市社保咨询此通知关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补发事宜,窗口回复没有收到相关文件,无法操作。
多次询问无果,今天到市长信箱反映此问题,盼能得到解答回复。
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日前省人社厅民政厅等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就丧葬费、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且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长沙市正在制定本市的具体落实措施,请及时关注我局网站,办理相关补发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