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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杨林寨乡政府计生人员违规办理户籍信息

2018-11-3 6:39:18发布19次查看
关于金竹镇肖家乡王家村马某非婚生育并在湘阴县杨林寨乡寻求该处计生办人员创建“全员人口信息档卡”及户籍信息卡以逃脱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罚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会同县人口与计生局负责计生管理、政策法规的领导或可处理以下反映事项的领导、工作人员:
您们好!
我籍贯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金竹镇王家村人,现居住生活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我在2017年4月份处理自家哥哥程某和其前妻马某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诉讼案中,从会同县金竹镇计生办处了解到,其前妻马某与湘阴县杨林寨乡沙河碇村村民赵某已于2017年2月28日非婚生育一女儿。以下文里有湘阴县杨林寨乡计生办蒋姓工作人员创建的《全员人口信息档卡》及户籍信息(我于2017年4月17日从会同县金竹镇计生办系统中调阅和打印出来的)。
从这份信息档卡和户籍信息一目了然看到,实际户籍地仍在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金竹镇王家村村民马某,服务管理单位是“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杨林寨乡沙河碇村”,婚婚状况是“已婚(初婚)”,初婚时间是“2017年2月28日”,初婚时间与湘阴县杨林寨乡沙河碇村村民赵某生育的小女儿是同一天不说,金竹镇王家村村民马某也不属于初婚,再者,至少在2017年4月19日(包括4月19日)前,赵某和马某二人并没有领取合法有效的结婚证,而湘阴县杨林寨乡计生办蒋姓工作人员就已为其村民赵海雷创建了违背法律、政策、程序的“全员人口信息档卡”和户籍信息,在子女政策属性那小女儿的生育属性为“政策内”属性。还有一情况是,赵某与前妻也已生育一女一儿。
对于以上情况,我已先通过114查询到岳阳市湘阴县杨林寨乡乡政府的电话,然后工作人员提供了负责计生工作的蒋先生电话(137 6278 9797),我没想到的是电话打过去,蒋先生承认自己就是直接操办这件事项的人员,电话中,对于我反映的情况和质疑操作这一程序的合规性,蒋先生也一直坚持和坚称自己是按合理政策和程序办理,不关我的事情,还说不怕我去反应和投诉违规办理这一程序。鉴于此,我没办法,我就逐级向湘阴县计生办继续反应。
2017年4月25日,我联系上了湘阴县计生办政策法规股一位陈姓股长(136 0740 1249/0730-2222818),陈股长对于我反映的情况当时就给予了及时电话回复(我表示感谢)。陈股长回复说,一方面已对杨林寨乡蒋姓工作人员的态度做出了口头批评和教育,但责任在怀化市会同县金竹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对此我表示质疑),他们没有及时把马某的情况反馈过去;另一方面会对我反映的情况会进一步核实,如情况属实,会对二人做出违法生育的处罚(还有手机短信沟通为据)。但当我于2017年5月19日再次手机信息联系陈股长时,陈股长没有进一步回应了。
鉴于此,我已于6月5日写信逐级再向岳阳市卫生局反映,同时拨打了0730-12345热线电话反映情况。我现同步向会同县人口和计生局反映此情况,恳请负责计生管理、政策法规的领导、工作人员能依法、依政策、依程序对于我反映的上述情况给予马某相应处理并给予书面处理反馈!(我们需以此为证据上交法庭作为有效证据补充)
盼复为谢!
此致
敬礼
2017年6月14日
备注:向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访信件内容链接如下(地址可以复制、粘贴在浏览器并打开):
http://htmlify.wps.cn/doc/index.html?ksyun=elyu4nib/word.html&theme=clear
以上信件我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自己的163邮箱发往会同县会同新闻网/红网会同分站邮箱htnews@yeah.net,因为通过红网会同站平台发布不了,拜托能收到信件人的传递到会同县人口与计生局,但并未收到回复。
另外,我向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访的信件,6月16日在该平台上得到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第一次回复,该回复中提及3月份有向会同县金竹镇计生办发起关于马某生育情况通报的联络,但会同县金竹镇计生办以“马某已经离婚多年等为由拒绝,由男方处处理”。对于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回复是否属实?如属实,马建慧实际才于2016年2月17日离婚,为何会同县金竹镇计生办以这样的理由拒绝?!同时,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出该情况的责任在于会同县金竹镇计生办,会同县金竹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如何回应?
原发文编辑稍作修改了,这里再次说明下,湘阴县杨林寨乡计生办蒋姓工作人员为实际户籍地仍在怀化会同县金竹镇的马某在当地创建了以马某为户主的《全员人口信息档卡》及户籍卡信息,但马某与该村村民赵某在孩子出生后也是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关于这点,我在发文给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也有提出,我仍然想问这位工作人员是如何为非户籍地人员创建出《全员人口信息档卡》及户籍卡信息的?!
这封信我是基于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湘阴县政府给予的首先感谢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于再次回复,以及同步耐心的来电政策解读沟通,关于以上回复我想补充如下:
1.先不提《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官网上关于《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http://www.yueyang.gov.cn/10902/10903/default.htm,不管是拟生育首先,感谢湘阴县卫计局于6月26日在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平台——《主任信箱》的再次回复。
基于我的逐级、多次反馈,这次回复最为详尽,同时也让我了解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马某创建《全员人口信息档卡》和《家庭户户主》的依据是“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湘人口发【2013】20号”这份文件。虽然我在百度上查不到标有“【2013】20号”原文,但通过参考、学习花明楼镇人民政府于2014-07-24在其官网上发布的《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
(http://www.nxgov.com/hml/zmhd/jszc/content_108217.html),我基本了解了。
《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是为规范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和变更,提高数据质量,促进目标责任科学考核,推动人口计生工作而制定的。马某、赵某二人小女儿的出生上报符合“统计对象”中的第4条“户口不在本地已在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省内流入人口”和“一些特殊统计对象管理单位的界定”中第2条“双方均为未婚,男女均为我省户口的,其生育子女由男方所在管理单位统计”规定,以这两点作为统计对象符合工作要求,我理解并认同。
数据采集来源有三个途径,一是基层采集、二是区域共享、三是部门共享。对于我反馈的关于马某、赵某真实婚姻状况、马某实际户籍地仍在原籍地而与经湘阴县杨林寨乡计生办经办的《全员人口信息档卡》和《家庭户户主》上信息数据不符情况,对于二人数据采集中的错误
,还请湘阴县计生办督促杨林寨乡计生办作出修正:一、马某的婚姻状况不该是“已婚(初婚)”而是“离异未婚”、赵某的婚姻不该是“已婚(再婚)”而也该是“离异未婚”;二、初婚时间:“2017-2-28”,无中生有,二人实属同居关系、非婚生育;三、二人生育的小女儿政策属性该由“政策内”更改为“政策外”(前回复中已提及做了修改),属于违法多生育;四、漏掉了赵某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出生信息;五、“家庭户”户主信息——马某的户管理单位和户详细地址是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杨林寨乡沙河碇村”,此两处也登入错误,需更改为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金竹镇王家村。
综合前述,也正因为数据采集时未核实到二人的真实、准确婚育情况,信息采集、登入错误,导致二人小女儿出生政策属性的定性错误。同时,参考“相关指标解释”中的“户类型”:“全员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采集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居住在一个村(居)委会范围内的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群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可以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因业缘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成为集体户。”马某、赵某二人既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婚姻关系,以马某为户主创建的“家庭户”也该是不能成立的。我在第一时间(2017年4月17日)了解并经侧面证实二人非真实婚姻关系、马某实际户籍地仍在原籍后,才再联系湘阴县乡级计生办反应该问题,并质疑了办理这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性等,可没想一开始就在乡级处碰壁。
其次,对于“杨林寨乡卫计办曾经向会同县金竹乡通报情况,要求他们核查上报,他们同意协查但拒绝上报,并以“此人已离婚多年,已婚嫁,应由男方管理上报”(有截图为证)为由对此通报信息不予确认”,我会与会同县计生办联系、核实,并依据《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第五项、第二点——“流动人口出生考核(流动人口出生考核责任划分)”讨个说法。
最后,关于对马某、赵某的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问题,我也学习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两份文件。在此。我恳请湘阴县卫计部门除考虑立案并启动依法征收程序以将二人的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外,还请同步将二人的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如何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条例(2016版)》第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违反《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条例(2016版)》及其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纳入计生领域社会信用体系,给予失信惩戒:
(一)违法多生育的人员;
(二)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采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填写虚假信息、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人员;
(四)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人员;
(五)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病残儿鉴定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人员;
(六)实施非医学原因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个人(含组织或介绍者、接受鉴定或者手术的妇女);
(七)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2016版)》及其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
对上述行为,自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天内必须推送至社会征信平台。”
我认同并遵从“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案件—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征收程序,这个程序所需周期多长呢?我能否申请在决定书送达时也寄出一份复印件给我?此外,鉴于所提需要与当事人见面以及存在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现把马某的手机号
(15889400737、15574040737)和赵某的手机号(18573004005)提供给你们,马某、赵某及其父母均生活在湘阴县城,马某居住在文星镇先锋路城关中学附近,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在东湖幼儿园就读。
关于此事的过程、来龙去脉已基本清楚,我也没有其它疑问,但因其它事项的维权需要,后续我会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如有引起不便,还请多多包涵!
2017-06-20 11: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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