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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法院万不可沦为权贵之奴,富豪之孙

2018-11-1 16:21:53发布11次查看
株洲市芦淞法院 万不可沦为权贵之奴 富豪之孙
7月29日,周永康倒台落马;次日,株洲市芦淞法院696号《民事判决书》出笼;笔者现只就该判决认定事实及适应法律部分,逐句评议:
该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本案的主要证据《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被告万清华有义务,无权利;故该调解协议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以“合同纠纷”立案,是为抗辩以第三人追加保险公司埋伏笔?
该院称:“四原告与被告……依法成立生效。”因行为人万斌强没有代理权;故万清华已根据《合同法》第48条撤销该调解协议并呈报法院。
该院称:“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应予以支持。”该调解协议违反《合同法》第48条事实清楚;法院颠倒黑白是何道理?
该院称:“被告辩称应追加……株洲市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不能追加……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源于古罗马契约的一个特点:“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他人不享受契约的权利,也不承担契约的义务。”则万斌强无权为万清华缔约;按“合同相对性原理”,则法院不能以“合同纠纷” 立案。
相对从来不是绝对的;这一古典契约原理已与市场经济现实发展相矛盾。芦淞法院为使已回避理赔逾十个月的保险公司继续逍遥法外,以源于古典契约的“合同相对性原理”抗辩《民诉法》第56条之规定,实司法界奇闻;因当今世界已承认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若干例外;我国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专为第三者预设的;该第三者只享有权利不予定义务;且规定了该第三者向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诉权和受偿权。
万清华从未对株洲市分公司提出过诉求;法院发神经将危害社会……该院所持的抗辩理由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列宁指出:“把相对性原理作为认识论的基础,就必然使自己不是陷入绝对怀疑论不可知论和诡辩,就是陷入主观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第136页)
为寻找其他途径,笔者开庭后即向芦淞法院以本案四原告为第三人起诉保险公司;却遭到了立案庭和主管领导拒绝受理。直到上级领导为此发函才于7月27日立案受理……同一事实,据悉芦淞法院分为两案,万清华所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责任限额50万,已判决赔42万;另案判保险公司赔万清华21万;原因是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未签字;已有的8万加新增的21万暴利,法院都可分享……
该院称:“……该协议应属无效,本院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完全可以证明万清华对协议签订的全过程是非常清楚的。”
该院越俎代庖的逻辑是:“因为万斌强系万清华之弟……应获得了万清华的授权。”万勇同样是万清华之弟,作为本案的代理人,为何必须要万清华的授权委托书呢?去年10月7日已出险死人,万清华出于人道筹措18万元作为办理丧事等费用;能不“数额完全吻合”?即使有视频,也不能证明“万清华……是非常清楚的”;更不能等于万清华对万斌强有授权委托书。难道法院无需证据仅凭推测就能认定事实?
该院称:“……四原告有理由相信万斌强有代理权”。
首先,四原告在开庭中没有陈述;难道没有理由就是理由?
该院最终断言:“即使万清华未授权万斌强签订协议,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万清华承担。”法盲思维;流氓语气;强盗逻辑!令人震惊。
笔者认为:该案以“合同纠纷”立案适用的二条法律却与《合同法》无关;足见法院认定事实系指鹿为马;适用法律张冠李戴而枉法错判。
注册资金和年利润数以千亿计,世界500强的某保险公司,无疑是富豪权贵;芦淞法院如果决意为权贵富豪执法;扶强欺弱、劫贫济富、制造动乱……当然法院不怕动乱:大不了顶盔贯甲审案……相应的只能是民不聊生……
故笔者祈求呼吁:芦淞法院万不可沦为权贵之奴,富豪之孙……
笔者因坚信以习近平为首的中共十八届中央为实现依法治国,必将荡涤政法机关的污泥浊水,故有评论的勇气,上诉上访的信念和决心……
邹其生 电话:13973331917
帖文上月初已呈芦淞区法院各院领导,请求指教,但该院至今无任何回音。
邹其生
2014-09-01 2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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