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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岳麓区农林畜牧局回复的声明

2018-2-19 7:58:20发布53次查看
2013年7月底,本人在市长信箱发了《岳麓区莲花镇的林权改革不到位》一文,2013年8月15日,岳麓区农林畜牧局予以书面回复,内容如下:“你好,来信已收悉。经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针对集体林地、林木的改革,不涉及村民个人的林权调整。信中反映多次找林业部门要求更改错误信息,是有其事,我区农林畜牧局每次都认真接待,听取了他的陈述并作出了相应解释,最后一次是在今年七月下旬。具体答复是:1、若2004年换发证与81年林权证的内容不一致,林业部门可纠错换发。2、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关于此回复内容,本人持有异议,具体如下:
一,回复中说“经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针对集体林地、林木的改革,不涉及村民个人的林权调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三,(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岳麓区农林局的回复中说不涉及村民个人的林权调整,却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避口不谈。况且现在我不是要调整,只是要就权属清楚、无纠纷的、登记错误的林权信息更正过来,为什么不能做呢?
二,回复中说“信中反映多次找林业部门要求更改错误信息,是有其事,我区农林畜牧局每次都认真接待,听取了他的陈述并作出了相应解释,最后一次是在今年七月下旬。”
我在2012年9月以前就多次至要求莲花镇林业站及本村村委会更正错误信息,一直不得其果。2012年9月7日,往岳麓区区长信箱到致信,2012年9月20日,给林业站长书面请求信,2012年10月之后又三次致信区长信箱,要求岳麓区农林畜牧局更正林权证错误信息一事。期间也曾电岳麓区农林畜牧局胡姓科长,他也是要我与莲花镇林业站杨站长联系。之后的回答也都是杨站长电话回复。姑且认为是杨站长得到区农林局的授权,回复也是代表了区农林局的意见。
那他是如何回复的呢?一直是说,现在区里面没安排资金,人手不够了,全镇有两千多户信息错误,一下忙不过来。八月约九月,九月约十月,十月又说过完春节后安排资金再解决。春节后三月找他又说,全镇工作量太大,要从桐林搞起。问全部搞完得多久,说要一年左右。也就是说到龙台村的我家的林权信息更正错误的事,得又要等一左右。到2013年7月底,问他全镇的林权更正事宜进展的怎么样哒,回答又是这两天正在招人,招了人就开始。后来总算见到杨站长面了,又说如果急的话,可以先帮我更正并换发证,得半年左右。2013年7月底我在市长信箱发信之后,就又答复说不由岳麓区农林局更正,要我去找望城区林业局。
我不知道一个简单的更正错误的事情为什么这么难。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在推托塘塞,到最后一个皮球踢给望城区林业局。如果早要我找望城区林业局,也不至于耽误这么久的时间。后来找到望城区林业局,其答复是莲花镇已划拨入岳麓区,由岳麓区管辖。要更正林权证的事,得找岳麓区农林局。
我不禁想问的是,这就是岳麓区农林局所说的“我区农林畜牧局每次都认真接待,听取了他的陈述并作出了相应解释”吗?
三,关于其具体答复之1,“若2004年换发证与81年林权证的内容不一致,林业部门可纠错换发。”
想问的是。81年林权证与2004年换发证都是原望城县,既然2004年的错误,岳麓区林业部门可以纠错换发,那为什么81的错误就不能纠错呢?其逻辑是什么?
四,关于其具体答复之2,“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现在我们的情况正是“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的情况,发原发证人民政府负责,想必《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立法意图在于由有管辖权的原人民政府负责吧,现在莲花镇划入岳麓区,原望城县对莲花镇的所有行政管辖关系也全由岳麓区接受继承,通常也应由岳麓区来管辖吧。这一点不妨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看看他是如何规定的吧。《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具体到此事——关于林权证更正错误的事,既然我一直在找岳麓区农林局,那么此事由不由其管辖,由谁管辖,那就不应是由我在现在和原来的政府之间来回奔波了,应该是他们现在和原来的政府之间协调处理好管辖权的事或是报长沙市政府指定管辖权就可以了,而不是简单的一句“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推托了事。
最后,我特别要感谢的是岳麓区农林畜牧局局长,在2013年8月15日,我再次就此事去岳麓区农林局当面反映情况时,他耐心的听取我的阐述后,当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要我写一份关于更正林权证上错误信息的请求报告,然后安排人员解决之,其务实的态度和干练的作风,我要表示感谢。也感谢此事件中真正关心和支持纠正错误的各级办事人员。
以上,就是本人及家人要求更正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龙台村云影山组叶必文家林权证中错误信息的经历。后续进展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当事人:叶丁,系叶必文之子。
2013年8月17日
你好,来信已收悉。经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针对集体林地、林木的改革,不涉及村民个人的林权调整。信中反映多次找林业部门要求更改错误信息,是有其事,我区农林畜牧局每次都认真接待,听取了他的陈述并作出了相应解释,最后一次是在今年七月下旬。具体答复是:1、若2004年换发证与81年林权证的内容不一致,林业部门可纠错换发。2、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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