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张剑飞市长的第三封信
尊敬的张市长:您好!
感谢张市长对“2006年长沙县录用公务员情况合法性”的重视。
最近两天,长沙县人事局对2006年长沙县录用公务员合法法情况进行了敷衍的答复,其答复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说假话,欺骗上级领导和老百姓;其二是,故意回避和隐瞒实质性问题。这个答复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理由如下:
1、尽管2006年长沙县公务员招录计划在有关媒体上进行了公布,但是考生综合成绩、最终录用的人员名单仍没有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因此,2006年长沙县公务员招录仍然不符合“公开”的原则。搜查结果表明,长沙市对市内所录公务员进行了公布,但长沙县一直没有将结果公布。《国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长沙县没有将其录用结果公开,试问公众如何对其进行监督。因此,这是一个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
2、关于2006年长沙县公务员的录用条件,《招考简章》宣称,68个乡镇行政管理职位仅仅面向具备“三年以上长沙县县、乡(镇)基层行政工作经验”的人员招考,这是不合法的,因为:①“乡镇行政管理职位”不是技术性职位,要求行政经验不合理;②具有“县、乡(镇)基层行政工作经验”的非公务员,实际上就是一些机关零时人员、工勤人员和事业人员,这些人员之所以能进入机关打工,大多数本身就是通过关系(父母和亲戚在县乡担任重要职务)进入的,而不是通过公开考试进入的;③既然具有“长沙县、乡(镇)基层行政工作经验”的人不过是一些普通的零时人员、工勤人员和事业人员,那为什么长沙县组织部要将“特殊”政策给予这些并非“人才”的人呢?其合法性在哪里?④与给予工勤人员的“特殊”政策的同时,长沙县组织部对学校老师、管理人员和其他所有中国人却采取了歧视性政策,由于“乡镇行政管理职位”不是技术性职位,因此,长沙县对老师、长沙人民和中国人民的歧视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2006年长沙县公务员录用中的歧视性政策不符合公务员录用的“公正和公平”原则及《宪法》的“平等”原则。
4、《2006年长沙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招考简章》对长沙县招收的“68名乡镇行政管理职位”所要求的“长沙县、乡(镇)基层行政工作经验”的条件没有进行解释,这也是不合法的。“行政”一词存在歧义。按有关行政法的理解,只有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行为才可称为“行政”,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只是协助处理一些日常工作。也有的观点认为企业管理人员、学校老师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作也叫“行政”工作。长沙县组织部显然将机关零时人员的工作看成了“行政经验”。不过,奇怪的是,当兽医站“给猪打针”的兽医来报考时,他们认为“给猪打针”是行政经验;当林业站的零时人员和工勤人员、农技站的工人来报考时,长沙县组织部认为这些工勤人员的工作都是“行政经验”。但是,当学校老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来报考时,他们认为这些国家干部和国家教师是没有“行政经验”的人,因此,断然拒绝了他们的报考请求。长沙县组织部在发布的《招考简章》并没有对“行政工作经验”进行解释,而在具体操作时却随意解释,这是不合法的。
5、将68个乡镇行政管理职位公务员录用范围限制于具有“长沙县、乡(镇)基层行政工作经验”的这个极小的范围,即使其报考比例勉强达到了“5:1”,仍然不符合“择优”的原则。大多数有才干的人存在于中国人民这个大队伍中,而不能说是只有长沙县县、乡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零时人员才是有才干的。
6、长沙县组织部声称该县有100多个编制空缺。但是,据我对该县在当时录用了公务员的乡镇进行调查,2006年这些乡镇并没有编制空缺。2006年以后,有一些年老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这些老干部其实早已离休不上班,他们早已是无编人员。因此,长沙县组织部声称当时在录用了公务员的乡镇有空缺编制,绝对是在“欺骗”上级和中国人民。日常生活中,一个人在没有损害别人的前提下“欺骗”了别人,我们只说这个人道德有问题,甚至也可以说这个人爱开玩笑,但长沙县组织部和人事局在这种严肃问题上行骗就不光是道德问题了,他们既是在愚弄上级领导,也是在愚弄中国人民,这应当是违法的。
假如长沙县在2006年以后因为人员退休和工作调动有了“100多个编制空缺”,那也应当等到这些编制确确实实空出来后,才能通过公开招考录用新公务员,而不能在此以前就将公务员给录用了。如果长沙县一定要用2006年以后的空缺编制为自己在此之前所犯的错误辨护,那就是事后取证,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7、既然长沙县说他们有“100多个编制空缺”,那就应当将这100个空缺编制的具体名称向全社会公布,说明这些编制是哪一个乡镇的、哪一个部门的,具体是什么岗位。然后按每一个具体编制职位的工作任务,分别向全社会招收公务员,而且每一个具体职位的报考人数和录用人数的比例都应达到“5:1”以上,如果有一个职位未达到该比例,该职位就应取消。但长沙县的做法是只要求报考人员的总数与录用人员的总数的比例达到“5:1”。这肯定是不合法的,这个“5:1”的比例仍然不符合“择优”原则。
据我所知,在合法的公务员编制中,没有“乡镇行政管理”这种名称的编制,而应当是“某某镇的、某某部门的某某编制”,具体的单位、具体的部门、具体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长沙县组织随意杜撰公务员编制名称,这也是不合法的。
8、2006年长沙县录用的68个公务员大多数到现在仍然没有编制,但长沙县组织部却说长沙县有100多个空缺编制。这岂不是自相矛盾?这实际上反证了长沙县根本就没有那么多空缺编制。
9、由于人事调动,长沙县可能在某些县直机关和偏远乡镇会出现一到两个新增的空缺编制,这些有空编的单位可以公开录用一些公务员,但这不能成为其它乡镇大量增加超编公务员的理由。编制、]职位和录用人员应当对号入座,不能乱套。
10、事实上,长沙县除了2006年录用的违规公务员之外,还有许多其他违规超编公务员,也有许多违规进入的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这些人员大多数都是为解决长沙县的领导干部子女的就业问题而招聘的。我希望上级对这些人也同时进行清查。
11、据长沙县组织部内部工作人员透露,长沙县组织部对2006年违规进入的部分公务员进行了突击性升迁,解决了他们的编制问题。这些人员全部是长沙县领导干部的子女。请上级对这些人进行清查。这些人的能力和工作成绩一点也不突出。我认为这种无编公务员的升迁行为是不合法的。正确的升迁程序至少应当是,这些人应当在通过合法的公务员考试之后,而且应首先拥有合法的编制,才能升迁。按《国家公务员法》,无编公务员实际上就不是公务员。如果让任何无编公务员通过升迁取得编制,这一定是违法的。
基于上述理由,完全可以认为在2006年长沙县录用公务员的程序中存在严重的违规和违法。当市长信箱将意见发给长沙县组织部和人事局时,长沙县组织部和人事局的有关人员并没有勇敢地承认错误,也没有对错误认真进行自查,而是千方百计地为自己辨护,并采用种种方法进行事后取证,对上对下进行欺骗。这些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我请求领导对2006年长沙县违规录用公务员的情况和该县其他无编公务员进行进一步的清查。在清查此案时,我请求领导重视证据。由于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因此,长沙县组织部和人事局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既然已经对这个案子进行调查,那就应当让长沙县组织部和人事局对该事件的每一个具体的精细环节进行举证,证明他们在每一细节上都是合法的和合理的。同时,我也请求上级部门对长沙县组织部和人事局的事后取证行为进行惩处。
重复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