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巡视办、南岳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今天,我看到南岳区纪委于2017-03-23 08:18:56分回复了网友“南岳一妮”于2月28日在网上反映的“南岳区寿岳乡长周孝兵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信访问题,总体而言还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在30天内进行了回复,不错,点个赞。但作为南岳区一名老党员,对于南岳区纪委未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周孝兵进行处理有意见,请求依法依规严查严办:
1.回复说“周孝兵于2013年5月调离区政府办到乡镇工作”,其实那是到南岳镇当人大主任(乡科正职)。周孝兵到镇里工作,不属于区政府办工作人员了,他加班可以住镇里的房子啊,为什还要霸占区政府机关的公共住房呢,他还有什么资格占用该房子呢。这是不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请回答。
同时,2010年周孝兵由于考上衡阳市“80”后后备干部,于2010年8月被安排到拜殿乡挂职党委委员2年,但是他却一直没去挂职,而是待在区政府办。不过,我们假设他去了拜殿乡,按照此时间计算,2012年8月才算正式结束挂职。挂职不等于任职。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中组发〔2008〕7号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是谁在周孝兵表面上挂职乡科副职后8个月内提拔他当乡科正职的?凭什么?请回答。
2.回复说“相关领导同意”,“相关领导”指的是谁,是一个人,还是一个集体。是一个人,他凭什么把公共资源当作私人物质送给周孝兵个人使用,这是以权谋私不,请回答;是集体的话,是有会议纪要,还是有报告批示件,请出示。如果拿不出相关证明,这算是忽悠我们网友不?
3.回复说是“相关领导同意”,是同意周孝兵2013年暂时住,还是同意周孝兵一直住,请出示证件。
4.回复说“向区政府办补交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1906元水电费用”。从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10日的近4年里,水电费用总共才1906元,按的什么标准?南岳区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外面租房要交房租费,周孝兵他违规占用区机关公共住房凭什么免了房租费?请出示。
5.回复说“通过函询,该五名同志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网络的打牌时间、地点均不属实。目前无其他任何证据证实此事。”我估计,“南岳一妮”所提供的时间、地点不实,应该是为了自我保护,但纪委可以根据这个线索去查,这么大的事,适合用“函询”的方式吗,周孝兵他们会有这么老实吗。其实,打牌的还有王斌、曾玺等人,他们的手机上都有一个专门的打牌联络微信群,不过现在已经全部删除了,纪委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
6.回复说“针对周孝兵同志调离区政府办后继续使用机关宿舍的问题,区纪委已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我就纳闷了,周孝兵违规占用机关公共住房长达46个余月,根据网友“南岳一妮”所提供的信息,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规定中的“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还是“ 情节严重的”,适合用“谈话提醒”吗,请回答。
其实,对于这样处理,据我们所知,是区纪委不得已而为之。因为:一是阳帆的岳父是区纪委一个姓全的老常委,邹武成、陈晓武两人是纪委中人,旷汀良是组织部的人,这些人不可能自己查自己。二是周孝兵从2012年3月份以来,就给南岳区一些人员通过送钱、送物的方式建立了一个上层关系网,网中的人肯定会出面为他说话。
要严防“灯下黑”、杜绝纪委“内鬼”,在南岳看来还任重道远。
不过,如果这次还不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严肃处理周孝兵违规行为,一些人胆敢还为周孝兵违规占用机关公共住房的事实给压力,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们将配合网友“南岳一妮”,把2012年3月份以来周孝兵给南岳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一些人员送钱、送物的时间记录、相关照片一一发到网上,请广大网民共同来见证这些人的光辉腐迹、不一样的一面以及周孝兵的买官升迁之路。
期待!
2017-03-24 22:5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