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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国际公馆

2018-2-18 6:41:18发布23次查看
市长大人钧鉴:我于2010年5月购买了涉外国际公馆的房子,但是现在发现开发商无法无天乱搞一气。2013年6月23日上午,我们业主代表去售楼部进行交涉时,还遭到张剑波指示的鹰犬的殴打。现将涉外国际公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反映如下:1、小区收取300元每月的停车费,其他小区都是150元,收费未经协商属于霸王条款;2、小区的地下两层都是按人防工程进行开发的,现在不但是按照车位进行出售,而且将部分面积改造成商铺进行发售;3、小区房子外墙及楼层间渗水裂缝非常严重,开发商未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4、我们强烈要求炒掉物业,这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业主有没有权利选择物业公司?期待您的回复。祝安
小篮子: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来信所反映的问题,我委物业监管处进行核实,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里进行约定(合同里未进行约定的,要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并到物价部门进行服务收费登记,同时,还应小区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地下车位出售、“住改商”、楼层渗水等问题,我们将协调工商、规划及开发商进行协调;炒掉物业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因此,只要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炒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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