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12月--2012年12月在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当农民工司机,为市局机关领导搞服务工作,2011年3月机关后勤按排我跟局领导曹局搞服务。我于2012.3.12日服从领导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和场地遭受意外伤害,至右眼九级伤残,给我和我的家人遭成伤害。我们机关司机劳动关系于2008.9月全部转到【长沙信力劳务派遣公司】{局机关后勤干部家属搞的},我受伤后局里拿了2000元慰问金,后勤干部误导我意外受伤与单位无关,不是工伤,要我找局领导私人解决,搞得我维权难。我是局机关按排跟局领导搞服务的,服从领导安排在指定时间地点遭受意外伤,应由局机关负责。长沙市信访局要我自己用法律维权,害得我这跑那跑,白跑!!!,要我农民拿政府法律告政府机关,不是矛盾,那个敢受理!!这不是为难我,我上有两代老人,下有三岁小孩要抚养,受伤失业得,搞得没有活路了,踢皮球踢了年多!!!政府到底管不管???我恳求政府要劳动局出具东西直接要用工单位赔偿我的损失,把眼睛治好,补偿我2005.12--2008.09期间的劳动补偿金,报销我维权的费用。
我参加长沙市社保近七年,现在受伤失业,社保没补贴我一分钱,我跟城里人一样交钱买社保,他们有补贴,我们农民工没有,太不公平,什么世道,太黑暗了吧????
恳求政府为民做主,我全家叩谢!!!
市政府督查室:
就我局原劳务派遣人员胡向阳致市长信箱《农民工生活在黑暗中》一信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经调查后就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胡向阳与我局的劳动关系问题。
胡向阳系2005年12月被我局聘用为机关司机,2008年9月,因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我局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不再与任何非正式编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对胡向阳等人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9月,我局与长沙信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所有非正式编制人员均由长沙信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查证,我局无干部职工及家属持有该公司股份)派遣。2008年9月,胡向阳作为长沙信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到我单位,从事局机关大巴车驾驶及机动车辆的驾驶工作,同时根据后勤服务中心安排,在没有大巴车驾驶任务时,安排为我局曹德明副调研员工作用车担任临时驾驶员。
二、胡向阳受伤的基本情况。
2012年3月12日下午6点多,我局既没有公务接待,也没有派车安排,对胡向阳亦无派车任务。曹德明副调研员因私人事情邀请胡向阳一起在局宿舍对门鲜唯香饭店就餐,当时系步行前往,就餐期间,邻桌客人之间发生纠纷,一位客人摔破一个碗碎片不幸飞入胡向阳眼中,报警后,派出所派人参与处理。次日,我局后勤服务中心得知情况后,向曹德明副调研员了解情况,曹德明副调研员再三声明聚餐系私人事情,是其个人邀请胡向阳同往。2012年3月15日左右,胡向阳在与我们后勤中心请病假的过程中,我局后勤服务中心干部在不了解全部过程的情况下建议胡向阳看是否向申请工伤,胡向阳当即表示受伤与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在胡受伤案处理过程中,胡再三表示他受伤与工作无关,只要求我局出具高额工资证明,以便向饭店和摔碗的当事人索赔,此要求被我后勤中心干部拒绝,一是胡为派遣员工;二是工资证明应由派遣公司出具;三是我们不能做假证明。后信力派遣公司据实为其开具了工资证明。
据了解,胡向阳已就在鲜唯香饭店就餐受伤一事在天心区法院起诉了鲜唯香饭店和摔碗的当事人,法院已判决鲜唯香饭店和摔碗的当事人共同赔偿胡向阳损失(判决书可到法院查询)。
在胡向阳受伤治疗期间,我局出于人道主义,继续保留其职位并为其支付全额工资给信力公司,且给予2000元慰问金(有收条)。胡向阳劳务派遣协议于2012年11月31日到期后,因其视力尚未恢复,无法胜任车辆驾驶工作,胡向阳本人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我局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8559.20元给信力劳务派遣公司(此款派遣公司已支付给胡向阳,有收条)。
三、胡向阳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其要求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我局予以赔偿于法无据。
对胡向阳受伤一事,我局深表同情,并给予了必要的慰问。病假期间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全额工资。胡在信件中反应的情况均不符合事实,而且在来信中提出要我局“直接赔偿损失,将眼睛治好,并补偿2005年12月至2008年9月的劳动补偿金(此款9955元已于2008年8月付清,有单据存档),报销维权费用“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胡向阳事后多次到我局也提出过上述要求,我局后勤服务中心均耐心给予相应的解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