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我是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聘任教师,现在我院仍未给所有应聘教师办理住房公积金,不知道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金管发[2011]5号《关于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二)以上单位聘用职工及劳务外包聘用职工。”、“经研究决定,2011年度长沙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200元,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月缴存额为2300元。”,贵单位应当为应聘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