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
黄花镇农民甘信芝于5月8日左右被一车辆肇事撞伤,该车主把事故人送入星沙一所医院,事故人经医院确诊为重伤,之后经交警协调由肇事人交付了部分住院费,<不知是什么原因,红包还是香烟>交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内容明显显失公平,由于事故人全家都是农民,不懂法律,不懂维护权益,出于相信交警会帮忙妥善处理的考虑,就相信了交警的执法程序,几日后交警莫名其妙的把车归还了肇事人,肇事人就此拒不缴付医疗费,目前事故人在医院已经停药,找肇事人负责已经是拒不见面,找交警处理也是不愿意帮忙,事故人全家是农民,家中还有五保老人需要照顾,全家人已经是素手无策,处理事故的执法部门由于可能受贿拒不处理此事、一拖再拖,病人可不能在医院拖下去,所以请市长大人主持公道,帮帮这辛酸的农民,所诉内容有限,请详查此事,还民众一个公道。
为感!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经查,长沙县交警大队未受理关于“黄花镇农民甘信芝于5月8日的交通事故”案件。
类似的案件有一例:2013年5月8日12时40分左右,在长沙县黄兴镇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分别为苏润清(汽车驾驶员,女性,长沙县跳马乡人),甘杏芝(行人,女性,长沙县黄兴镇人),长沙县交警大队榔梨中队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当事人双方询问笔录调查取证后,于2013年5月1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公交(2013)认字【050253】],认定汽车驾驶员苏润清驾驶车辆忽视行车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行人甘杏芝未在距离道路边缘线一米范围内通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办法》第30条第1项:“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在距离道路边缘线一米范围内通行。”;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通过邮寄的方式分别送达至当事人。由于调查取证的需要,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扣留了事故车辆,调查取证完毕后,交警部门于5月15日16时10时依法依规发还了事故车辆。
在此例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通过电话多次联系事故当事人双方,因当事人双方对伤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伙食费、通信费、卫生费的支付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双方目前仍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办案人员根据伤者方的要求联系汽车驾驶员苏润清来交警队或者伤者所在的长沙市八医院来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汽车驾驶员于2013年5月24日下午到交警队陈述伤者方多次在电话中威胁自己,由于汽车驾驶员系女性,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不愿意到医院与伤者方协调。此后,汽车驾驶员委托他人于2013年5月28日与伤者方在长沙县交警队榔梨中队协调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我队也一直在协调处理中。依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我大队将再次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建议到长沙县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