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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弱的新生儿家庭的救命呼声

2018-2-17 14:37:28发布26次查看
(请求政府督查室督导此件加急)
领导好:
已是凌晨了,两通宵未眠刚从省儿童医院带着巨大的压力和深深的担忧回到浏阳,尽管大概知道信访解决问题犹如以卵击石,但我觉得还是要先走一遍,后视情反应。
为节省时间,我就力求简明的和贵局领导反映几点有关新生儿参医保诉求:
本人为浏阳市达浒镇金石村人,爱人为浏阳市柏加镇楠洲村人,均为农村户口。在今年初办理了第一胎生育证后,爱人怀孕并于8月19日,分娩一对双胞胎,因早产,双胎立即由市妇幼转诊省儿童医院急诊入院。入院后发现,预计50-60万元的巨额医疗费用是我等草民无法想象和承担的。几乎绝望之际,我们还是想到了医保,孩子出生之前,我们也曾多次询问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回复是:今年只能买明年的,小孩出生后要纳保生效,只有是在去年提早买才可以(有谁提前告知?又有谁广为宣传?关键的是政策法规依据何在?!)。我查询了浏阳的相关“新生儿医保政策”确实有这样的条文和表述。然而,引起我对浏阳政策存疑的起因是,在省儿童医院里的新生儿科数十位手拿新生儿出生后刚刚才办理的医保本欣慰的交给工作人员的时候,就我一个来自浏阳的无助人两手空空站在过道,我通过询问和翻看一同就诊的分别来自长沙市区、岳阳市、平江、汨罗等湖南和长沙区县等多地的新生儿父母手中的医保本和有关政策发现:浏阳是个“特例”,是个省儿童医院医生中印象中很深的“怪事”,因为在湖南,唯独浏阳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新生儿参保政策执行的县级市!换句话说,只有浏阳的新生儿出生后第二、三天不能办理医保,不能像国家明确的那样生效!比如,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有关“新生儿参保事项说明中明确: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居民按标准在镇(街道)缴纳70元,农民当年可以随母亲参合,不缴纳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不包括出生时新生儿正常费用)。此外,我再查询全国和湖南多个区县市的有关条款,均以此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为法律政策参照,均明确规定:“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何浏阳医保就偏偏撇政策大道而不走,要另辟小道?这样一撇开,你们可知将多少像我这样的浏阳新生儿家庭推向了生活经济和大病无救助的万丈深渊?!!!是浏阳财政的“窘迫”还是浏阳医保的“智慧”?书记和市长知情吗?!他们真的知道医保部门是这样用救命的医保来为浏阳人民“保驾护航”的吗?全省、全国人民也知道吗?!特别是在这个整肃四风,大力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今天,贵单位更应该回归大道。
现几点诉求如下:
1、请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新生儿出生后即买即生效的医保政策,救我儿女新生命,为浏阳新生儿家庭造福!
2、请求给一个法律上过硬的政策依据,解释浏阳目前有关新生儿医保政策执行。
3、如不能因我一个新生家庭的申诉和微弱的呼声而“影响到面”,请指导提供给我家庭一个“补救措施”。
4、请真心实意。
敬请百忙之中,尽速阅处。
8.22
“再信一回”网友:
您在长沙市市长信箱关于新生儿参保问题的信访件(信件id626486)收悉。鉴于您提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局立即就此事进行了研究,现根据研究结果回复如下:
一、我市现执行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浏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浏政办发[2011]80号)文件。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逾期将不再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预产期为下一年度的孕妇可在每年12月31日前为未出生的新生儿随父母办理参保手续。
二、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更加有利于新生儿的及时就医,现行政策已将在下一年度有生育意向的纳入了参保范畴,当新生儿降临时,就能及时得到医疗保障。如在出生后参保,参保手续繁琐,将导致出生到参保期间部分医疗费用无法予以报销。
三、为切实解决群众诉求,我们已就新生儿参保问题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并请求就我市城乡村居民新生儿参保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网友提出的“补救措施”因政策尚未调整,只能是向民政部门申请相关救助,敬请您谅解。
特此回复。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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