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永兴县交警大队6.12道路交通事故案中涉嫌渎职、不作为

2018-10-23 3:45:25发布11次查看
我是刘海芳 , 系高亭乡大沅村十组村民。我家本是幸福的五口之家,然而就在2013年6月12日即端午节那天,我父母刘小会. 王毕禾突遇车祸,遭遇不幸,肇事者逃逸。事情发生在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马田镇,6月12日下午2点左右;葛旭明.阳小娟.乘坐的别克小轿车湘l2ad66在107国道马田镇内将同向行驶中在路边追尾撞飞刘小会.王毕禾夫妻乘坐的电动车60多米.致刘小会抢救无效死亡,王毕禾颅脑重伤,至今仍未苏醒。我们姐弟三人现在有家都不敢回,只能寄人篱下,流浪度日。然而更令人愤恨的是时至今日,真相未明,真凶仍然逍遥法外。我父亲何以入土为安?
此交通事故发生时周边的住户,过路的行人,坐车的旅客等多人亲眼目击是一名男性司机即葛旭明从驾驶位开门下来,女性阳小娟从副驾驶使劲下来,【因为车门已坏】。葛旭明交通肇事逃逸后,并未走远,而是在附近积极组织人员妨害办案,妨害司法:事发不久,葛旭明指使李业飞到肇事车驾驶位置上取走驾驶车之钥匙一串和眼镜,破坏现场,毁弃物证(见刘治国的第二次询问笔录第3页)。又与阳小娟互通电话,积极合谋,指示刘治国顶包(见刘治国询问笔录),其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包庇罪。
刘治国、李业飞与葛旭明、阳小娟合谋、串供、顶包,其行为也涉嫌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应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永兴县交警大队在2013年6月12日道路交通事故案中涉嫌渎职、不作为。
(1)有证据显示,事发后至交警到达事故现场的一段时间内,葛旭明与交警有过对话,且有多名目击证人一致证明事发时驾驶员是葛旭明(见交警大队的事故现场照片及李秀兰等人的讯问笔录)。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第1款第(四)项之规定,办案人员应“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永兴县交警大队办案人员并未对葛旭明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致使其实施上述种种违法犯罪行为。
(2)车主阳小娟的讯问笔录、顶包者刘治国的讯问笔录及事实均证实葛旭明的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名庇罪、意图使肇事者阳小娟和本人逃避法律追究责任,然而办案机关至今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葛旭明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对顶包者刘治国、阳小娟等人依《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3)事发当天,犯罪嫌疑人阳小娟、刘治国在交警大队作了第1次询问笔录后,却被安排乘坐同一辆车入住同一宾馆永兴县银城假日宾馆进行串供(见刘治国第2次询问笔录)。若此供述属实,则办案人员涉嫌渎职。且事故处理单位提取检材未通知被害人亲属进行见证,而且只有一名警员。其行为损害了公众及受害者家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依法追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之法律责任,请予采纳。
车子当天就被动了手脚,顶罪的不愿意怕坐牢。阳小娟才自己决定顶了。6月15日永兴交警队申请由长沙天罡鉴定中心得出结论是阳小娟为驾车司机。这样的鉴定结果怎么取材我们并不知道而【阳小娟没有驾驶证 】难道多名的目击证人都看到的是错的?要知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些路人已在交警队鉴定按手印录供】.
对于交通事故是无可后非然而对于这起交通事牵动着万千群众的心,对于他信的侦查疑问重重。
第一:事发不久,交通肇事逃逸者指示马田一刘姓男子前来”顶包“,刘姓男子谎称自己是驾车司机,听写要坐牢后又说自己是冒充的,交警大队对此严重的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未和采取任何措施,却无故将刘姓男子放走!【可想而知因为是男的开车,所以逃逸才找的男性司机来顶替】
第二:事发时,同乘车女子阳小娟称自己无驾照,不是驾车司机,肇事者已逃逸,随后不知怎的又谎称自己是驾车司机,而我母亲在医院多次面临停药转院的威胁!被逼无奈才签取保协议,为阳小娟取保候审,而担保人阳小娟弟阳朝喜和葛旭明的哥葛光明两人为担保人,【那么,葛光明担保这一点,如果不是他弟葛旭明开车,怎么可能做担保呢?其担保的目的,就是怕阳小娟在里面说出实情,是葛旭明开车的。】
第三:交警队为什么置多名证人于不顾,却说找出真正的司机,不重要,只要有人承担责任有人赔钱就可以了。【永兴交警队的林锋后来说对方曾拿3万元给他,他说没收,请问对方用意何在?】
第四:作为司机和车主的葛旭明和阳小娟,自车祸发生至今,从未对受害者本人探望及慰问。
他们此种视法律如儿戏,视百姓生命如草芥的行径让受害子女及其亲属无比愤怒,也无比心寒!
2014年1月23日;我接到永兴信访办和公安局的电话说明天省里领导来我家慰问,我心想终于可以和省里的申下冤了,也许可以还我家一个公道。一夜没睡好,心里想了很多。。2014.1.24日上午公安局开着一辆警车来探路。后来跟我说等下可能是另外个人打电话给我就走了。过了一会又来了一辆警车车上来了两个人结果还不是。一个是油市派出所的。另外一个是穿着便衣的。第二次姑姑把他们当省里的说了些对他们有影响不利的话~这下他们做什么准备了~可笑的事省领导他们快到村了却被一辆警车拦住后就倒车了~村里有人看到了~后来我打电话给永兴公安局的那人就说领导有事就不来了~到时来在给电话……如此对待此事 ,公安局交警队说了算。我们老百姓有冤谁会替我们主持公道?
2014年2月20日油市派出所所长和村干部来我家代表政府慰问拿了2000元给我,我哭了我们要的是还我家人一个公道,为什么省里领导来了到村口了还被警车拦住又回去了。这次他们的解释是说案子没有结,他们不便参与会影响案情。我说就是我们有冤才想靠省里的领导来帮我们申冤,现在事情还没处理,反正你们说了算。 时至今日 我们姐弟三人尚未成家,现已六神无主,但我们坚信党和政府会为我们作主,缉拿真凶,严惩肇事者,不能让罪魁祸首逍遥法外,让他们偷梁换柱的把戏得逞,还我家人一个公道。同时给受害方以公正合理的赔偿和精神安慰。
2014.3.7
刘海芳 联系电话;18175587772
关于对“2013.06.12”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汇报
永兴县政法委:
2015年07月22日,我队收到公安厅关于2013年6月12日交通事故“涉嫌渎职、不作为”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举报人基本情况及举报诉求:
刘海芳(举报人),女,1987年09月11日出生,永兴县高亭乡大沅村,身份证号:4310231987091158××,系死者刘小会女儿。
信访要求:1、反映事故驾驶人是冒名顶替;2、说被逼无奈签取保协议;3、置多名证人于不顾,我队说只要有人承担责任赔钱就可以的;4、肇事方事发至今从未到医院里探望和慰问伤者;5、对死者刘小会死亡及伤者王毕禾损害赔偿。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阳小娟,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办事处飞虹桥居委会人,身份证号:430422197410265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l2ad66小型轿车。
刘小会,男,汉族,1964年01月12日出生,永兴县高亭乡大沅村,身份证号:4328311964011258××,驾驶电动车。(死亡)
王毕禾,女,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永兴县高亭乡大沅村,身份证号:4328231963112358××,乘坐电动车,系刘小会妻子。(受伤)
三、车辆基本情况:
湘l2ad××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系阳小娟;厂牌型号:别克牌sg××;发动机号:1111805××;车架号:1680××;检验有效期止:2013年06月30日;无保险。
电动车:所有人系刘小会。
四、事故处理情况:
1、2013年06月12日,驾驶人阳小娟驾驶湘l2ad××小型轿车搭乘葛旭明、彭芝仪等5人由耒阳市方向沿g107线驶往郴州市方向,15时许,当车行驶至g107线1905km处,驾驶人阳小娟驾驶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驾驶人刘小会驾驶的搭乘王毕禾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刘小会经郴州市这社会太黑暗了把 难道没有一个好人能帮助这家人了吗 把人家害成这样 妈的有钱就是老大 就算犯了杀人 他妈的还买关系 难道老百姓不是人吗?竟然犯了罪为什么就不好好赔偿别人呢 撞死了人难道这不是犯法吗 为什么还好好的呢 你们这些当官的不管了吗?为什么受伤的都是这些老百姓啊 希望多关心这家人 能够处理好这事
请大家帮忙转发,这是真事至今还需要人照顾。希望能还农民一个公道,有钱有权就可以为所欲为吗?这个世界还有正义吗?
缓刑不是根本就不可以出郴州的,司法局却说她人在江苏打工 ,所以找人代签。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
不可以出郴州他还出去了,就是司法监管不到位,他应该将人带回呀!他摆明是袒护那边!你在去这样司法这样地方询问的时候拿手机拍下来晒微博!
社会太黑,政府太腐败勒~
2015-07-22 21:40:17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