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长沙市贺龙体校一名教师,名叫粟韵霞,去年11月在红树湾小区被该小区保安殴打,左手臂骨折,手上玉镯打碎,湘龙派出所彭姓警官接警处理,经派出所委托的长沙市八医院司法鉴定为轻伤。事后,彭姓警官主持过一次调解,但小区物业谢姓经理扬言“不归派出所管”拒不接受调解,派出所无计可施,事情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处理。本人为军属,期间,武警湖南省总队政治部出具公函至长沙县公安局催促,但基于彭姓警官个人坚持“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故意打人”而不予处理。事情发生至今已有大半年时间,但没有获得任何处理。请问:被别人打了,一定要找到对方“故意打人”的证据才能追究责任吗?请问:此事发生这么长时间了不应该有个什么处理和说法吗?
粟韵霞女士:
您好,我局已将您反映的情况交由湘龙派出所调查,湘龙所将尽快与您联系,对您进行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