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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公安居然称无任何证明材料办理的户籍合法

2018-10-19 1:55:48发布39次查看
沅江市公安局居然称无任何证明材料办理户籍合法
沅江一村民李根财,于1957年2月14日出生在黄茅洲镇金盆村十二组,1983年依法登记为黄茅洲镇金盆村十二组户籍,可就在1999年7月,黄茅洲派出所未经李根财本人及其家属申请,且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擅自注销村民李根财户籍。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8、9、10、11规定,户口注销以申请为原则,可黄茅洲派出所未经村民李根财申请,注销村民李根财户籍显然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户口注销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依职权注销为例外,可黄茅洲派出所也未提供应当依职权注销村民李根财户籍的事实证明材料和所依据的法律,可见黄茅洲派出所在没有依职权注销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情况下依职权注销村民李根财户籍也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必须有相关单位提供证明才行,李根财就黄茅洲派出所注销村民李根财户籍没有提供相关单位证明,向沅江市公安局举报,要求更正其错误,恢复村民李根财原黄茅洲镇金盆村十二组户籍,可沅江市公安局不但不予纠正其错误,还答复为合法。严格户口管理是公安机关必须切实履行的重要职责,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具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管理的执法主体资格。沅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户口监督管理职责,村民李根财在此申请益阳市公安局党委、益阳市公安局及其局长监督沅江公安局纠正黄茅洲派出所违反户口审批程序,随意注销村民李根财户籍的违法行为,并办理李根财复户申请。
举报人:李根财
电 话:13508452851
2016年10月26日
楼主所列的那些法律条文相信公安局都知道,至于为什么会被注销户籍,肯定是有原因的!
以前田土荒废,现在田土金贵,不用耕种也会有收获,你懂的。再说了,国家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有两个户籍。
  关于《沅江公安居然称无任何证明材料办理的户籍合法》一帖的回复:
李根财,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原住沅江市黄茅洲镇金盆村12组,其妻杨爱云,原籍沅江市南大镇南郊村人。1994年李根财卖掉其在黄茅洲镇的房屋,与其妻杨爱云及子女共四人搬迁至南大镇南郊村并在该村落户,居住至今。1997年至2000年,公安机关从乡镇政府接手户籍管理后,进行了多次户籍清理整顿。因李根财一家未在黄茅洲镇居住,其原居住地金盆村未上报登记其户口,迁居地南大镇对其一家进行了户口登记。因此,李根财一家虽然在黄茅洲镇无户口,但在南大镇登记了户口。户籍制度规定,一个人是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户口的。
沅江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28日
2016-10-26 14: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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