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买房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发现公积金发放过程中有一笔名为“担保费”的收费项目(按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七计收),是公积金中心要求贷款人向贷款关系的第三方-------一家担保公司缴纳的,目的是由该担保公司来为公积金中心分担贷款的风险。笔者为此感到疑惑: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都是国家公职人员,有着较高的还款信誉,公积金贷款本身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最主要的是公积金的还款都是有贷款人住房做抵押的,公积金的还款风险几乎为零,相关职能部门为何还要推出如此苛刻的贷款条件呢?是否有违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关注民身”的执政理念?再从深层次分析,担保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实体,将其引入公积金消费领域,政府部门是否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选择、考评机制呢?如果没有,又如何保证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发生腐败行为呢?请相关政府部门三思!
您好!
按照《担保法》规定以及上海等大中城市中心的操作经验,公积金房贷基本上都采用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设定担保的方式。为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房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有效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申请借款时,一方面借款人须以本套贷款住房设定抵押,确保其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和风险的可控性;另一方面是抵押物防损保值、贷后管理等有效规避贷款风险的需要,按照相关程序,选定一家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责任人设定连带担保责任,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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