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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辕门口一老人实在可怜,儿孙满堂却无人理

2018-10-18 2:49:35发布33次查看
前几个月,辕门口朋友家老人去世,我在辕门口老城管派出所一个小区做客,天空下着雨中午12点,准备开餐,大家都在忙着上菜,一个满身泥垢,衣着破烂的老人从门外在水塘里爬着进来,慢慢的爬到楼梯间,艰难的准备爬上楼,我发现身边這些住在這里的人基本都见怪不怪,没有一个人去问老人 帮老人,我正准备去帮助老人,发现他拉了一裤子的屎,一路爬一路痕迹,臭味难闻。旁边一个阿姨看到我,告诉我一些话,我至今难忘。
老人家有几儿几女,上半年老人老伴还在陪着她,下半年就没看到了,听说是死了。老人跟着他大儿子住,他大儿子是在县公安局上班的,好像是个领导。家里住在小区的楼顶,是复式楼,他家儿子买了两套,一套自己住,还有一套给老人住。平时可能工作忙,基本无暇看管老人,老人每天都这样爬着下楼,腿脚可能不方便,脑壳也许有些问题。周围的人前几次看到老人,还热心的扶他起来 给他凳子,给他饭。后来发现他的儿子们都不管他,他们也就不敢多管,只是看着心疼。当时我的内心是无法想象的 一个老人 年纪老迈,却落得如此下场,实在叫人寒心。但是 事不关己 己不操心。就没有多想,只是给老人递上了一碗饭,难道没有人可以管下吗?民政部门的人呢?区委会的人呢?哎··不敢多想,心里一直放不下。很自责。
事情过去快半年了,国庆假日,我从长沙放假回家,去朋友家串门,又再一次看到了那个老人,比以前更脏 更瘦。爬在二楼楼梯间,我的心一下就崩溃了。那么久了,怎么还是这样?我问朋友,朋友说,前几日 老人独自在家,家里都着火了,还好邻居报警,楼上的人都跑了出来,119来了以后,直到把火扑灭,他家人都没出现。我忍不住在回去的时候走近老人,拍了几张照片,因为灯光暗淡,我又不敢用闪光灯 怕吓着老人,拍了几张老人的腿,骨瘦如材来形容老人一点不过份,问老人话,老人也是支支吾吾,说不明白。老人实在可怜,10月的夜已经变冷,我们都长衣长袖了,老人依然短裤,睡在冰冷的楼梯间,我决定要帮助这个老人,我想报警,朋友告诉我 报警没用,有人报过警,警察来了 又走了。所以我想在这里请各个部门重视起来,你们可以去辕门口了解情况,帮帮这个可怜的老人,让他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
最后想说,无论你身居何位,价值几何,百善孝为先。请尽到一个做子女的责任。他曾经是如何一手拉你长大,你就应该如何把他照顾老。这才是人。
尹兰英律师:人老谁来养维权有法依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有明确规定:父母有把子女抚养成年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二、我国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有专门的立法,老年人利益应受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三、诉讼管辖:如果老年人的几个子女在不同的城市,可以直接在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社记者、编辑与大学教师等工作。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联系电话:13549640433。
养孩子干嘛还国家公务员呢
2016-09-30 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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