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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诉讼时效掩盖的违法交易

2018-10-17 21:19:19发布27次查看
桃江:诉讼时效掩盖的违法交易
本人熊雪华,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桃江县人,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德茂园村广花桥村民小组,曾任广花桥村村委委员。因于2016年突然发现自己0.21亩承包经营地和其余5亩余村集体农田被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在近10多年内暗中征收而告上法院,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期限而驳回起诉。明明是2016年发现并起诉,为何法院称“超过诉讼期限”?这让我感觉到公平正义的缺失!
一、案件的由来
2004年起,原桃江县湘大泵业(私营企业)老板何帅仁租用桃江县大栗港镇德茂园村广花桥村民小组村民承包经营地建翻砂车间,至2007年何帅仁拟征用土地扩大建设。拟征土地包括原德茂园村村委集体礼堂(农科队)、德茂园村广花桥村民小组部分农田、德茂园村干村村民小组部分农田。2007年3月20日,德茂园村委在召开党员组长会议形成决议的情况下与何帅仁签订《德茂园村原农科队、礼堂房屋地产出让协议》,然后,又与干村村民小组达成土地征用协议。而广花桥村民小组在经召开户主会议后,大部分村民不同意其征用,只同意继续租用。2007年4月18日,原大栗港法庭法官、德茂园村挂职第一支部书记的何清,持已设计好的空白协议找我,说是准备去办理土地征收,面积按国土所测量的为准,然后用此土地去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我当时是村委委员,就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公章是何清盖的(由他负责管理村委的公章)。因拟征的广花桥村民小组的土地村民没有形成决议,2007年5月20日,村民小组组长熊虎才、村民熊放明在未经村民授权的情况下,与何帅仁签订《征用土地付款方案协议书》,将包括村民小组集体预留地2.75亩、村民承包经营地2.89亩,共5.64亩以不确定方式交何帅仁使用。该协议约定:以300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租金15年,再按28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征地款,如未能办理征地手续,则仍按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自此以后,何帅仁、何清什么时候去办理征地、怎样办理征地,国土所是否来现场测量土地面积及划定四至等,村委会及村民不得而知。
2016年4月19日,因何帅仁的建设行为与我发生相邻纠纷,致双方均有人被治安拘留。国土所、派出所在调处纠纷时,何帅仁出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声称争议土地他已办理征收,属于他的了。至此,我和广花桥村民小组的村民才知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
二、维权之路
为弄清楚广花桥村民小组的土地是怎样被征收的,村民代表曾口头咨询县国土局领导,该局领导没有人能给予明确说明。2016年4月20日,广花桥村民小组的18位村民联名向县国土局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没有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13日再向该局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催告书,可该局仍未予理睬。
2016年6月29日,广花桥村民小组村民以我为代表,以我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诉讼过程中,国土局向法庭提交了从何帅仁处获得的:①2007年4月18日有我签字的空白协议、②国土局与湘大泵业(何帅仁)2007年9月18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③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12月17日签发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此外,再无其他任何资料,国土局在答辩中称“因洪水灾害使案卷材料灭失而无法公布”。
我们认为国土局的征收程序和行为违法,故2016年6月29日以我个人0.21亩承包经营土地被违法征收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国土局征收行为违法。诉讼过程中,国土局除提供上述三份资料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实其依法履行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应履行的程序。第三人腾煌雄辉实业(由原湘大泵业变更而来)何帅仁则提交了广花桥村民小组村民领取租金的明细表。而法院并没有依法审查国土局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却认定我于2007年4月18日就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并以此为由认定我的起诉超过诉讼期限而裁定驳回起诉。
我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传唤我核实情况。在估计二审法院可能只作书面审理的情况下,我于2017年1月3日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开庭审理申请书》及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并提交了一审以后获得的关于村民和我自己对国土局征收土地不知情的证人证言,但二审法院没有采纳,未经开庭审理直接认定证人证言系“在一审应当提供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供”,并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裁定。
三、国土局征收德茂园村集体土地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土地使用人何帅仁(原湘大泵业),就拟征用的土地中广花桥村民小组的部分,没有通过合法程序与村民达成用地意向。
(二)征收程序违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经以下程序: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履行了这些程序。
(三)征收依据违法。国土局在诉讼抗辩时称其征收的依据是2007年4月18日有我签字的空白协议以及省政府的批复。而该空白协议即无具体面积,又无土地四至,况且连土地使用人的用地意向都算不上,即使算得上用地意向,也只是土地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而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
(四)征收行为违法。如果2007年4月18日有我签字的空白协议能够作为国土局征收土地依据,那么也是先征收后审批。因为省政府的批复是2007年12月17日,在获得土地审批之前八个月即已征收。
(五)出让依据违法。国土局在没有履行任何土地征收手续之外,出让的8882平米土地,没有实地测绘,没有四至相邻确认,
(六)出让程序违法。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土地出让应经以下程序:供地计划编制与公布→意向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编制协议出让方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出让价格协商签订意向书→意向公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公布协议出让结果。具体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查→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而国土局在未经任何程序的情况下,通过一纸出让合同就将该土地出让了。
四、法院处理有失公正
(一)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缺乏依据。
1、我于2007年4月18日签署空白协议时,并不确定国土局何时办理土地征收,怎样办理土地征收,况且当时曾有口头约定,土地面积以国土所测量的为准,但国土所后来并没有履行土地测量的义务,因此,我根本不知道后来的所谓征地事实。
2、不光是我不知道国土局征收土地的事,村民熊旭东、熊家团等四人证实,广花桥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都不知道,连原来与何帅仁签订《征用土地付款方案协议书》的广花桥村民小组组长熊虎才也认为从何帅仁处领取的资金是租金。
3、我与何帅仁(原湘大泵业)最初发生相邻纠纷的时间是2015年,直到2016年4月19日双方发生斗殴后,何帅仁才不得不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如果我知道征收并已向何帅仁颁证的事实,是不会发生相邻纠纷的,更不会因此发生斗殴而被拘留。
4、国土局向何帅仁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1日,证明该争议土地自征收至出让整个过程到该日期才全部完成,按此时间推算,我起诉的时间也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五年期限。
5、国土局没有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征地程序,且将何帅仁与德茂园村委签订的空白协议系无效行政行为,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故我的起诉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障碍问题。
(二)二审法院不作开庭审理剥夺我的诉权。
虽然行政诉讼法有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但在我提交书面开庭审理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和新的证据以后,二审法院却置之不理,在未经庭审质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的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
(三)法院审判活动违反其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一审、二审均只进行了程序审查,没有触及国土局征收该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五、国土局征收该土地并出让给湘大泵业,是一桩完全彻底的非法交易,并由此引发了社会矛盾
前述事实表明,桃江县国土局的某些干部,为湘大泵业的何帅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办理了土地征收和出让。又因为我对国土局的征收行为不知情,直接导致了我与何帅仁的相邻纠纷及治安处罚。这背后是否有什么非法交易?我们不得而知!
六、我们的要求
1、请人大、上级政法委、法院督促益阳、桃江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2、请求有关部门对该违法征地、违法出让土地所涉及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3、请求将违法征收的土地退还所有人和合法使用人。
帖子道理讲得清清楚楚,难道法院就视而不见?
去年一审法院法官不作调查,以我本人未提交工龄证据为由,以最低猜测工龄对我劳资官司胡乱裁判;二审一拖再拖,最后不开庭却胡说已开庭审理。并且把我的委托代理人也弄错,成为一个低级笑话,这样的审判这样的法官何来公正公平,怎么让人信服!!
本来是很简单的事,如果一切透明,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所以,我看到的是一个庸官系统!
此帖有理有据地揭露了司法机关的黑幕,让人触目惊心。
法律对人们生活的渗透无所不在。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理想或价值目标。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却被极个别无耻的司法者强行扭曲或肆意践踏,使公平正义不能得到伸张。这些害群之马手握司法大权,自以为“老子天下简单问题搞得如此复杂,基层干部的弱智是引发一切矛盾的根源!
不要以为省级就可信!说不定在省是搞到批地手续也有名堂!
如果真的征收了,拆迁款呢?
如果当地政府真正为民着想,这事很简单,可以解决!
0.21亩你发财了,你以为你是雄州新区县的??
上楼指责者你真愚蠢!人家并没有讲什么发不发财好吧?他是指责的程序不合规范,你动动脑筋,不要乱叫!
2017-04-10 12: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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