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本区一农民,是一独生子,现已结婚,因房屋被征收即将安置,我们村采取公寓安置,请问我还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多一人指标的安置?独生子女优惠到底是对子女还是对父母?或是对家庭?
您好: 感谢您关注我们的网站!计生局回复如下: 1、首先要确认您父母是否是农村居民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是农村居民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则可以凭证享受以下优惠:(节选) 第一是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第二是享受《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长政发〔2005〕28号)第十条规定的第(三)和第(四)项的优待: (三)分配集体收益(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夫妻只一方户口且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地的,增加2/3人份额;夫妻只一方户口在本地而独生子女户口不在本地的,增加1/3人份额。 (四)划分宅基地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征地拆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统一方式安置被拆迁农民的,独生子女户可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自建安置住房的,独生子女户在支付重建安置房基础费的70%的款项后可多享受一人的占地指标。 2、独生子女优惠具体内容不同,优惠的对象就不同。如上述(长政发〔2005〕28号)第十条规定的第(三)和第(四)项的优待就是对独生子女家庭而言。《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家庭都有不同内容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