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燃气管理局:
您们好!
我5月19日给“市长信箱”写投诉信件。5月23日就收到市住建委燃气处的回复。5月30日对该信件回复进行评价!并写了《对“市住建委”燃气热力处信件回复的看法》。
看到弱体市民用户历经十三个月艰苦的讨气!7月6日才给张市长写信,7月14日悉已转至“燃气管理局”待处理。敬请燃气管理局领导用心看看6月28日用户投诉材料、仔细阅读二报披露报导文章、听听三位律师的评论意见、然后公开公平地说说贵局对“剩余气”处理意见。等候赐复,谢谢!
市民评论员2013-7-14
附一[给张剑飞市长的信]:
张剑飞市长:
您好!
新奥公司强行清零用户“剩余气”已有十三个月了。弱体用户多次上访投诉、有俩报社介入全面披露报道、再有三位律师公开发表评论,都末能“感动” 新奥公司!今想通过“市长信箱”向张剑飞市长反映情况并附上燃气用户2013年6月28日投诉材料和《中国消费者报》2013年6月3日报道,敬请张剑飞市长为您的市民掌腰说理。并请复信,谢谢!
市民评论员2013-7-6
附二[用户投诉材料]:
清零“剩余气”是强夺用户财产!不还“剩余气”是无视天理国法!
新奥燃气公司为了达到向用户多收费的目的,不择手段,2012年6月12日强行拆换我家正常在使用的燃气表具,将表中“剩余气”全部清零,并且不顾我家日常生活停气二十多天,这完全是公司违规违法的霸道行为!对此事件,长沙晚报2013年3月21日以大黑体字标题《用了5年的“优惠气”一下成黑气》进行了全面披露;中国消费者报2013年6月3日又以《杨奶奶向贩“黑”老东家讨气》在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
请看湖南三位著名律师对此事件的评论意见:
一、湘潭大学兼职教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认为,向用户推销“黑气”的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陈平凡解释,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行为足以造成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陈平凡指出,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由被代理人即新奥燃气公司来承担燃气经济损失的法律后果,因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善意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二、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翔锋认为,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服务,在程序设置和管理设置上有责任保护用户用气方面的财产安全。就本案来说,尽管是犯罪分子作的案,但如有证据显示燃气公司的程序设置和管理设置上存在问题,那么燃气公司因为自身有过错,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三、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琳则表示,新奥公司无权采用清零、停气或拒绝卖气等做法,燃气作为一项基本的公共服务产品,必须保证用户的基本需求,如果与消费者产生纠纷,也应该用正常合法的程序去解决,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单方作出的处理方案。
奉劝新奥燃气公司三思而行。因为清零“剩余气”是强夺用户财产!不还“剩余气”是无视天理国法!
燃气用户2013年6月28日
生日: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您反映的问题,市住建委燃气热力处对您的情况已经进行了答复,由于您反映的情况与新奥公司说法不一,我局建议您与新奥燃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根据燃气热力处调查的情况,新奥公司认为您购的气不是在公司正规购气网点买的,所以“用户无须再次重交气款,公司无条件正常供气”不成立。如您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长沙市燃气热力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