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本有83年乡政府办的210个平方的非耕地建房许可证,现在房屋面临征收才发现建房证因七十几岁的父母保管不当,将其遗失,因当时还未成立国土资源管理局,所以国土局调不到档案,乡政府本有存档,确在过户给镇政府时交接手续不完整也将档案遗失,现在房屋面临拆迁,因建房证遗失拆迁办只能按人头6人算我140的占地面积,直接损失到我的个人利益,2005年房子扩建时当地党委村干部曾经上门检查过此证,当时也说明老建房证上的面积符合现在的标准不需要再补办建房证,现在也为我们作出的证明,但是拆迁办确不能认定,还强调我们丢了证就是丢了钱,责任在于我们自已。请问这个过失就该老百姓承担吗?政府部门连个存档没有,责任都归于老百姓吗?
慧子:
你好。你关于遗失建房证后房屋子被征收中合法面积认定问题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首先,来信中未明确告知你所处的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组和被征收的项目名称、房屋建设时间等具体情况,故无法对你所述情况做进一步的核实。
其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你可以参考以上规定结合你户实际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申请复查合法面积。如果以上规定仍无法确定你户合法建筑面积,则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第二点“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第(三)款的规定“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进行合法面积认定。
如有其它疑问可向你户所在地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