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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应届毕业生在株洲某校的“天价违约金”该如何追回?

2018-10-11 11:55:26发布17次查看
亲爱的各位网友们,不知有谁同我一般,经历同样的无助。
我是来自湖南师大的2015届应届毕业生,2014年12月经层层选拔后签约株洲jy学校。初入社会,该校颇有名气,且相关行政人员不断地给我们画大饼,宣传福利待遇之好,年薪5万~10万。半诱半哄之下我们签订了"颇具争议"的三方和劳动合同(未规定工资,且说违约赔两万),并让我们即刻交三千押金,说不签你就走,最后我们都签了。
可是,4~5月实习的时候,我们才明了真相,真实工资不足三千一月,不包吃不包住,最重要的是该校存在严重的形式工程问题,宣传做得好,并不真正利于新教师成长。在八月份实习的时候,这些月实习工资也没有发过。实习期间,有个妹纸离开了。
在试用期内,我终于决心离开,可是此刻该校要扣押我的档案,不肯开离职证明,威胁必须要交8000的违约金,万般无奈之下,我只有答应。因为新找的学校离株洲很远,再者也不能因为这个事来回请假,影响学生成绩。可是我是来自农村的孩子,家庭条件极差,爸妈都有慢性病,爸妈咬着牙将大半年的积蓄让我交给该学校。后来在网上查才发现据新合约法试用期主动离职是不用赔违约金的。那么已交的违约金还能要回来么?而且这个对我家对刚工作的人来说真不是一笔小数目,希望各位能给我意见,感激不尽。谢谢。
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关于解除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如何维权
1.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2.签订是劳动合同 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
3.红网和株洲市市长热线12345也是好的途径
2016-02-18 1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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