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红网百姓呼声一个题为《怀化、溆浦两份民事裁定书透露出司法腐败》的投诉帖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引发广大网友热议。舆情发生后,溆浦县委宣传部当即将投诉转给溆浦县人民法院核查、办复,该法院于5月18日进行了回复。然而,有很多网友看了回复后认为法院故意避开了发帖人质疑的两个重大问题,于是,在5月24日上午,一网友再次在红网百姓呼声和红网论坛发帖,就广大网友共同关心的几个重大问题向法院提出质疑,要求法院派人围绕这些问题在网上跟他们公开辩论。结果,一位网络昵称叫"yan3486"的疑似怀化、溆浦法院系统官方内部人士的网友代表法院官方应约进行了辩论。他辩称:
一、民办代课老师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按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劳动法,该条没有规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也适用劳动法。
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按该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的对象为工勤人员,其二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三是劳动合同。目前,代课老师不属于工勤人员,学校普遍未实行企业化管理,学校与代课老师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按该条规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目前,学校普通实行比照公务员管理。综上,代课老师不适用劳动法。
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5月20日制定)第二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四)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七)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劳动争议意见可能有些问题,但司法实践中,仍会按这个文件规定执行。
然而,支持在岗代课教师依法维权的几个网友对yan3486的上述观点进行了有力驳斥,他们辩称:
一、代课教师跟学校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前面早有裁决案例,法律规定:学校正式在编教师跟学校发生的争议纠纷属于人事争议纠纷,没有编的代课教师及工勤人员跟学校发生的争议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首先,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属于政府事业单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而当事人作为民办代课教师也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合格学历、教师聘任书、代课教师资格证、民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证书,同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次,当事人1988年开始就跟用人单位建立了聘用合同关系(有县教育局及用人单位颁发的聘任书为证),只是没有正式公办编制罢了。2000年开始,当事人仍然接受用人单位的聘用担任代课教师,且一直长期在岗(只是直到2012年才签订代课合同协议)。工作期间当事人必须跟公办教师一样遵守作息时间,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单位的管理和纪律约束,并按月领取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报酬。再次,当事人作为代课教师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及班级日常管理工作)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早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制定于2009年5月20日,《指导意见》里面的许多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条款存在矛盾冲突,不过,该意见第二十七条说得很清楚:“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因此,根据这条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能照搬几年前制定的《指导意见》,而应该遵守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这样才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我们国家早就制定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因此,法院在审理在岗代课教师劳动争议案件时,不能把地方性政策法规置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四、怀化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上诉和溆浦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裁定严重背离了《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个原则。因为几乎在同一时段,该法院发布公告,开庭审理了怀化三中与几个教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上诉案件。既然用人单位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跟怀化三中同是学校事业单位,且这些案件当事双方的法律主体资格都差不多,为什么怀化法院不给予平等对待呢?
最后,当事人向笔者透露,因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裁定意见,她于2017年11月中旬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材料,可现在时间都过去大半年了,湖南高院却一直没有把对该案再审申请的审查结果通知给她。所以,她的亲友不得不投诉到最高法、全国人大及国内几家网络媒体。
相关主题链接:1、怀化、溆浦法院两份民事裁定书透露出司法腐败
https://bbs.rednet.cn/thread-47640200-1-1.html
https://m.rednet.cn/bxhs/peopleshow.asp?id=3295849
2、就溆浦法院公开回复提出四点质疑
https://m.rednet.cn/bxhs/peopleshow.asp?id=3305789
https://bbs.rednet.cn/thread-47655681-1-1.html
在无勉之王的平台上,不管个人,机关单位,一律平等,有请答辨方,
我刚从当事人及其家属那里了解到一个新情况,请溆浦法院进来澄清一下事实: 据当事人及其家属透露,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曾向法庭提出过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口头申请,却被主审法官徐白玲当庭打断和拒绝。当事人家属声称,他们曾将此情况投诉反映到网上,溆浦法院回应时却否认了这个事实。可是,今天当事人家属向笔者亮出了他们曾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家属说,他们到网上投诉主审法官后,主审法官和法院的领导很生气,裁决时不仅驳回了当事人起诉,而且还唆使溆浦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停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给他们的诉讼设置了重重障碍。法援被截断后,当事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请不起其他律师,最后不得不让自己家人代理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据当事人及其家属透露,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曾向法庭提出过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口头申请,却被主审法官徐白玲当庭打断和拒绝。当事人家属声称,他们曾将此情况投诉反映到网上,溆浦法院回应时却否认了这个事实。可是,今天当事人家属向笔者亮出了他们曾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家属说,他们到网上投诉主审法官后,主审法官和法院的领导很生气,裁决时不仅驳回了当事人起诉,而且还唆使溆浦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停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给他们的诉讼设置了重重障碍。法援被截断后,当事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请不起其他律师,最后不得不让自己家人代理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近来,笔者持续关注了怀化网民反映溆浦法院在审理农村代课教师张某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时枉法裁定的事情,尽管涉事法院对网民投诉给予了回复,但网友发现其回复避开了关键问题和事实,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为此,笔者近日通过微信向本案当事人及其亲属询问了他们的投诉经历。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我想在此提出两个问题,请溆浦法院回应。 呵呵,这一次不得了,那些习惯用手中权力把法律和人民群众当橡皮泥玩耍的法官们被高手打脸了。
2018-05-29 07:5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