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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政府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火炬村集体土地

2017-10-10 11:43:52发布66次查看
投诉请求:
1、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收、占用火炬村集体土地142亩建造商品房;
2、湖南省政府、长沙市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包庇、纵容芙蓉区政府的违法犯罪行为;
3、长沙市公安局不切实履行制止和侦查万科公司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包庇、纵容万科公司金域蓝湾项目部人员违法犯罪活动;
4、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滥用职权、颠倒黑白,对保护家庭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依法对万科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了制止行为的受害人进行刑事拘留;
5、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无视芙蓉区政府非法批准征收火炬村集体土地的事实,滥用职权,批捕依法维权无辜村民。
6、火炬村村民委员会、马王堆街道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7、芙蓉区政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不履行对火炬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
请求:对以上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事实与理由:
信访人系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火炬村村民,2014年9月16日,芙蓉区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关于对已批征地满两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06〕105号),套用自动失效的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政国土字第196号审批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字【2014】第14号,非法批准征收火炬村集体土地,与万科公司官商勾结,在非法批准征收的火炬村集体土地上建造商品房。控告人家庭的承包土地在该公告范围内。因为芙蓉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属违法行为,信访人由此将征地责任主体芙蓉区政府诉至长沙市中院,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2015年8月17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分局对信访人家庭作出芙国土腾字(2015)第5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决撤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分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2016)湘01行终291号]。
诉讼期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分局明知芙蓉区政府非法批准征收火炬村集体土地,仍然违法向万科公司移交包含信访人家庭承包土地在内的火炬村集体土地。万科公司金域蓝湾项目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三款 规定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信访人家庭承包土地上的财物进行毁坏,并开始在信访人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造商品房。
信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地块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示:该地块已于2003年经长沙市政府批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长沙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30256),非法转让集体土地143亩建商品房,且在2005年、2008年就同一地块两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访人由此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长沙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2005年元月19日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长沙市东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挂牌交易编号为【2004】挂69号的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新桥村宗地所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
火炬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在2013年拍卖价即达1401万元每亩,该地块的出让价额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的十分之一,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达二十多亿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该地块内,原有规划建设小学的土地,后来,建设小学的土地被改变规划到该地块以外的火炬村安置村民的地块内。信访人还得知,万科公司已经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有关费用,火炬村村民委员会、马王堆街道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为了掩盖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虽经湖南省高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2016)湘行终810号】:责令芙蓉区政府监督火炬村村民委员会公布村务。火炬村村民委员会至今都没有进行村务公开。
信访人家庭及火炬村其他村民一百多户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多次向长沙市政府、湖南省政府及湖南省范围内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政府对芙蓉区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火炬村村民委员会、马王堆街道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等问题进行查处。但是受理信访事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投诉的问题都没有得到依法处理。
万科公司金域蓝湾项目部侵占信访人家庭承包土地过程中,信访人的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多次拨打110报警,请求长沙市公安局履行制止和侦查万科公司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公安民警处警后,信访人的家人向民警和万科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出示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的相关证据,但是,长沙市公安局没有切实履行制止和侦查万科公司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且处警单位拒不出具《接受报警回执单》。信访人的母亲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万科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了制止的行为,无奈年老、体弱多病。最终,在长沙市公安局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下,信访人家庭的承包土地被万科公司侵占,承包地上的财物被完全毁坏。长沙市公安局不但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万科公司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侦查,反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元月7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滥用职权、颠倒黑白,对依法制止万科公司违法犯罪活动的信访人母亲以毁坏财物为借口进行刑事拘留。
2017年元月2日,芙蓉区检察院无视芙蓉区政府违法批准征收火炬村集体土地的事实,对信访人母亲批准逮捕。至今,信访人家庭没有收到芙蓉区检察院的批捕文书。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信访人请求对以上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cscr-2011-14014
关于重新公布《关于对已批征地满两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长国土资政发〔2011〕100号
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对已批征地满两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06〕105号)。
附件:《关于对已批征地满两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已批征地满两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
长国土资政发〔2006〕105号
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由肖顺良副局长于10月20日召集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分局主管领导及已批用地两年以上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用地单位在市局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如何处置已批征地满两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省国土资源厅回复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省人民政府1992年签发的征地批文是否有效的复函(湘国土资办函[2006]36号)的文件精神,做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2005年2月19日前签发的征地批文,其有效期应当至2007年2月19日。过了批文时效,不再发征地公告,不能再实施征地。所交各种税费难以退还。
二、要求各用地单位在2006年11月30日前筹集资金到位后,申请发布征地公告,启动项目。
三、市局拆迁处,分局及拆迁事务所一定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按概算一次性的将资金到位,资金不到位的不得随意发公告。
四、因用地单位安置补偿资金筹措不到位,不能在用地批文有效期内发布公告,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土地,并出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原用地单位凭已支付的费用有效单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退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用地单位向市财政申请退还。
五、建立联席办公制度,用地处、拆迁处,各分局每月召开两次碰头会,对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办。
六、各市(县)、区分局要认真清理已批用地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用地项目,如有遗漏,由各市(县)、区分局承担责任。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局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上述项目,条件具备的迅速呈报办理。各市(县)、区分局对不能在批文有效期限内实施征地补偿的项目,于11月底前报市局拆迁处。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芙蓉区政府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火炬村集体土地的问题,经调查:该项目经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1]4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政国土字第196号审批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94.3398公顷,2005年长沙宏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其中215.10亩(芙蓉区火炬村、新桥村)土地使用权,2007年,由于火炬村村民的抵制导致涉及火炬村142.02亩集体土地没有实施征地拆迁,只完成了新桥村73.08亩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已建设万科金域南湾投入使用;2014年9月16日芙蓉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字﹝2014﹞第1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依法公告了本次征地的位置、征地补偿标准以及登记期限等事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分别核发了字[2015]第0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字[2015]第0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且该拆迁项目于2016年7月2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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