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永州市祁阳县潘市镇桐木村桐木养猪场迁出原址,目前因该养猪场防护措施不到位,粪水不处理便随意排放,加上所处地形较高,目前已有桐木村9组﹑10组﹑11组﹑12组和15组的水源遭到污染,原本清澈的井水变得恶臭不能饮用,近四百村民已无清洁水可用,民怨极大,而且受污染范围正持续扩大。虽然这个规模化养殖场执行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要求与禁建区距离500m,但村屯居民区不属于规范中的城市和城镇居民区,防护距离要求根据环评计算结论确定距离,根据《城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中的养殖场与住宅区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在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只要对上述村组内的井水进行污染物测定,或对现场进行调查,相信会有明确的结论。为求切断污染物来源,阻止污染区域继续扩大,强烈要求养猪场迁出原址。
该养猪场的污水,没有任何管道和处理措施直接排放,一路臭气熏天,因与湘江直线距离不足两公里,粪水最终排放进入湘江,成为湘江一大水污染源。
尊敬的网友:
关于您反映的“强烈要求祁阳县潘市镇桐木村桐木养猪场迁出原址”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环境监察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祁阳县潘市镇桐木养殖场基本情况
祁阳县桐木养殖场位于潘市镇桐木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397568293w。
二、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我局监察人员对该养猪场周边进行实地调查与群众走访,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1、年出栏商品猪1600头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
2、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完善,两个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以上实事,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三、处理意见
责令该养猪场:1、限期2018年4月30前办理好环保备案手续。2、限期在2018年7月1日前按要求建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实现达标排放。3、责令停止生产,鉴于养殖行业特殊性,延期到8月1日执行;如在8月1日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实现达标排放则“停止生产”不予执行。
我局将对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
祁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7日
2018-03-13 15:2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