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11月购买在长沙县星沙凯旋门购买一楼房,该房于今年3月开始交房,并通知我们业主交房,但在我们交房时,被告知要我们按照原来老的政策交纳房款3%的维修基金,但据我了解,长沙市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的维修基金政策,即不在按房屋的总购房款交纳维修基金!试问长沙市启用的新政策在长沙县的楼盘是否适用?长沙县的楼盘是否可以还是按政策实施?谢谢,请尽快回复!
您好!
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此交存标准只适用于长沙市城区,不含长、望、浏、宁四县,四县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长沙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调整我县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长房产字[2010]43号)文件规定,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楼、栋),维修资金交存执行新标准。由于您是在2010年11月购买此套楼房,因此不属于该文件规定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