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邹勇,男,现年34岁,住益阳大通湖区金盆镇格子湖村,户籍属南县渔业大队专业捕捞渔民,以捕鱼为生。本人恳请上级相关部门彻查南县舵杆洲冰森公司私设执法队,暴力殴打,拘禁他人的违法行为。
事由:2017年7月13日我与父亲邹国良及渔民郑云飞父子等五人,分别在舵杆洲水域正常捕捞,工具为虾笼。在捕捞过程中,发现我们的捕捞工具少了很多(原有五百条,现只剩近三百条),期后发现是被冰森公司内部人员偷走,而后我们前去讨要捕捞工具,被他们相继诱骗进冰森公司一房间内,随后被以黄兴隆,黄兴华两兄弟为首的一伙九人暴力殴打,非法拘禁近两小时,当时造成我耳膜穿孔内出血,头痛脑胀,还吐了三口血。后经我村书记颜新件出面担保才将我们放走。
当天下午5.30左右,我向金盆镇派出所报案,他们说该事件发生水域不属他们管辖,未予受理,后我又找北洲子镇派出所报案同样未予受理。因我伤情严重,在村医治疗,故拖至7月19日才赶往南县治安大队报案。至9月11日前,我一直未收到任何答复及治安大队处理结果,到9月12日才接到南县治安大队李队长的通知,要求我前往大通湖派出所协商处理,进行私了:由冰森公司口头道歉,给予3000元作为补偿。或许这3000还不够他们一顿饭钱,我被殴打因伤势严重,治疗期间导致两个月未能正常生产,错过了捕捞旺季,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
为什么在中央打击环洞庭湖非法围地,圈地的情况下,南县还存在非法圈地,围地的基础上还存在非法的暴力执法队,和不允许渔民正常捕捞的禁地?因此我强烈要求上级部门介入调查。我想信党,政府内必有正义之师为我南县一千多号渔民申张正义,讨回公道,为渔民争一争讨饭之地(近3万亩水域)谢谢。
邹勇
18073713634
民调 关于红网“南县舵杆洲水域冰森公司圈地、暴力殴打渔民”一帖的回复
2017年7月17日15时许,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群众邹勇报警称:其于2017年7月11日14时许,在南县舵杠洲芦苇场水域投放了100多只虾笼子。7月13日10时许,邹勇在知晓其投放的虾笼子被冰森公司管理人员收取后,联系其他渔民共7人驾驶三艘渔船来到舵杠洲芦苇场场屋向冰森公司管理人员索要被收取的虾笼子,冰森公司管理人员当时有黄兴隆、黄兴华和刘闪等人在现场。双方人员就此因索要虾笼子之事发生冲突。事后,邹勇经医院检查,其左耳有耳膜穿孔迹象。
治安大队在接邹勇报警后,向邹勇详细了解了发生冲突的具体原因和经过,并制作了相关笔录和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后邹勇一直没有向治安大队送来伤情鉴定结论。直至2017年9月11日11时许,邹勇来到治安大队提供了相关医院资料,但并没有送来伤情鉴定结论书,同时邹勇本人向治安大队民警表示其原意接受调解。9月12日9时许,治安大队民警联系南县公安局驻舵杠洲芦苇场警务室民警和舵杠洲芦苇场负责人一起前往大通湖区进行调查,传唤了冰森公司管理人员黄兴隆,并制作了相关笔录,也向冰森公司总经理刘佩良了解了相关情况,两人都愿意进行调解。13时许,治安大队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大通湖区公安局河坝派出所进行调解,过程中邹勇提出要求6万元的所有赔偿费用,理由是其本人受伤需要医药费、误工费、其他开支等,刘佩良无法接受要求,同时表示2017年06月份,邹勇等渔民多次在其公司承包的舵杠洲水域投放虾笼子,每次劝说无效,严重影响了其公司的正常秩序和侵犯了其公司的合法财产,刘佩良和黄兴隆表示为缩小事态、消除影响,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治安大队民警反复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调解讲解后,邹勇提出将所有赔偿费用改为3万元,但冰森公司只愿提供5000元的所有赔偿费用,最后双方不欢而散,调解未达成。15时许,治安大队民警将黄兴华和刘闪进行传唤,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制作了相关笔录。9月13日上午,治安大队民警联系舵杠洲芦苇场负责人,将冰森公司承包合同、规划图和相关文件进行搜集,并联系邹勇尽快将伤情鉴定结论书送至治安大队。
9月18日,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已收到邹勇法医伤情鉴定书。目前,治安大队正在进一步收调查和固定证据,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2017年9月22日
2017-09-19 17:4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