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17日早晨5点多,本人在开门去上班时被四身份不明人员推门强入内后,强制把我戴上手铐,我挣扎反抗被其中一人用枪托重击头部,当场造成左眼大出血。[附湘法技字92第432号法医学鉴定;重伤]事后在医院治伤才知;这伙人是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第七大队干警所为。当时本人法律知识有限,我单位又是交通门部,完全由单位与公安局协商处理,一年后我左眼已全盲。在不懂法、不懂医的情况下,由公安局及我单位按交通事故私下处理了[当时住院、护理、工资、生活补偿等共1.8万元]。近20多年由于本人法律知识不多,那事后单位一直不让我再上岗了,每月发点生活费,事至今日,单位改制、换领导我的事一拖再拖、至今双目失明。虽在近几年得到过长沙市信访局、交通局及长沙市公安局等单位重视,但由于‘4.17枪击事件’没定性、没还事件真相,造成多单位不管的理由;时间太久事件不归自已单位管等推委、、、。而当年打我重伤人至今逍遥法外,责任单位人无人问责。我现在只有问苍天我这双目失明谁造成的?我上有80的老娘下有20的儿女怎办?我今再投诉长沙市政府及长沙市公安局诉求;一、将4.17枪击事件定性,还事件真相。二、依法追究重伤我凶手的法律责任及相关单位赔偿责任。[由于左眼重伤失明牵连至今右眼也失明]
我支队接到市长信箱批转的当事人郭雄凯信访材料,支队领导高度重视,主管信访工作的副政委王从虎立即安排支队纪检监察室对当事人郭雄凯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无须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郭雄凯对当时补偿金额不满,执意要求追加赔偿金,建议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决为准。
二、关于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无法确定该事件中是否有人涉嫌犯罪,即使涉嫌犯罪也已过追诉时效,如郭雄凯坚持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建议其向检察机关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