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湘乡蓉瑾家园三期的业主,自从2013年下半年交房以来。我发现房屋多处漏水,经过数次修修补补,装修结束后,房屋下沉,墙面脱落,开发商以各种理由说是自然现象,2016年房屋阳台开始出现漏水,跟物业协商多次,直到今年五月份才来维修,但是仍存在漏水情况,由于期间大半年未维修,造成阳台窗户边出现漏缝,长期雨水侵湿造成的。找小区所属的大顺物业协商解决,物业把问题推到开发商,到开发商处寻求解决方案,负责人各种搪塞,后来到开发商公司,承诺负责维修,不过快两月过去了,仍然没有来解决,多次打电话催促负责人,总是以各种理由,不来解决,这两天暴雨,阳台处裂缝更加严重,我怕再不解决阳台窗户哪天脱落,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为我家在顶楼,而且临街)面对物业的不作为,开发商的推脱,而且今年底,房屋即将到达五年保修期,我恳请有关部门,能帮帮我们这些投诉无门的小老百姓解决问题,教教我们到底该如何做,辛苦半辈子买套房子不容易,没想到还要受如此窝囊气,望咱们的职能部门能够重视,法制社会,给大家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途径。感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物业管理条列》(国务院令50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因此,你所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如果在保修期限内,应该向开发商反映由其负责处理。如果反映后,开发商没有派人处理,你可以向住建局反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聘请在小区内提供物业服务,对房屋建筑主体的保修或维修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应当由开发商或所有人承担维修责任。
2017-06-30 09:5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