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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芭茅溪祝仕福盗伐林木是欲加之罪

2018-10-3 3:55:08发布24次查看
我看到一篇关于写祝仕福乱砍乱伐的文章,我很气愤
我不知道写这篇文章的人用意为何?
是受人之托?
还是另有贪念?
不然为何不去调查?
为何不以真名告人?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以下是我了解的真相,(我愿意为此文付任何法律责任)
2011年春,刘卫清 李恒清(乙方)与刘永学 刘海清 杨银香(甲方)签订了山林采伐合同,合同中对采伐的四址界限树木尺寸做了明确规定。甲方收了乙方4000元钱。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乙方拿合同和甲方林权证在芭茅溪林站办了采伐手续。
2011年冬因乙方李恒清重病瘫痪,无力完成此合同。2012年春,祝仕福与(乙方)刘永学 刘海清 商谈此事,他们说:“卖一主不卖二主。”叫祝仕福找(乙方)刘卫清。刘卫清说:“我们已无力完成,你把我们合同规定任务完成,并把已砍得几个方一起运走。”
2013年正月祝仕福将此情况请示林站向书伯站长,他说要另办采伐证,要祝仕福把林权证和身份证交给段自权就可以砍了。之后祝仕福按合同的规定采伐140根,其中(甲方)刘海清杨银香山里的只有52根。
2013年冬,祝仕福把木材快运上公路时,刘海清 杨银香以诈钱为目的告祝仕福盗伐木材300根 20个方 要祝仕福给他们每人3200块钱,不然就要告祝仕福去坐牢。而刘永学认为卖了的东西拿了人家的钱 不能在问人家要钱。他为刘海清 杨银香此举感到非常的气愤。
所以我想请问各位领导
一,(甲方)拿了乙方的钱和在合同上签的字就不算吗?
二,(甲方)是怎样对待国家托你管理的山林的?被砍去多少都不知道,还有脸问人家要二次钱吗?
三,祝仕福若是真的乱伐,(甲方)为什么找人威逼乙方毁掉合同出具假证明呢?
四,祝仕福把证件交给林站,叫祝仕福砍所以才砍,(甲方)不是也是这样做的吗?(甲方)的家人也不是这样做的吗?还有很多人不是这样做的吗?为什么祝仕福就是乱伐木呢?!祝仕福不懂法,他是农民,可是林站的各位领导是吃国家的饭,是懂法的,为何在祝仕福办理手续的时候不给予制止?难道国家法律就是这样实施的?先纵容?
五,(甲方)刘海清的女婿陈伯林 2013年春砍了20多个方, 不是冬天卖木材时才办手续吗?(甲方)刘海清的亲家祝炳然2013年冬砍了150多根。现在还停在公路坎上,不是也没有办证吗?甚至给林站招呼都没打。为什么?
六,(甲方)杨银香 2013年春给林站卖了7000多元钱的木材有手续吗?给林站讲过吗?给祝明青卖了10多根树问林站了吗?这是为什么?
七,,(甲方)一心只想敲诈祝仕福的钱,还道貌岸然的说为国家环保做贡献?(甲方)说“上面有人”本人就不明白了,这上面有人是谁?谁给予的这么大的权利?
桑植县林业局关于“网友有你or有我”《桑植县芭茅溪祝仕福盗伐林木是欲加之罪》答复意见
“有你or有我”网友:
我局于2014年6月18日在红网《百姓呼声》看到您发表的《桑植县芭茅溪祝仕福盗伐林木是欲加之罪》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桑植县森林公安局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该案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案件办理情况
祝仕付滥伐林木一案,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1月14日接警,经过初查后于2014年1月17日以滥伐林木将该案立为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于2014年5月21日对犯罪嫌疑人祝仕付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现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二、定性为滥伐林木案的相关证据
桑植县森林公安局受理该案后,经过初查发现:祝仕付于2013年5月17日所砍伐的林木,属于芭茅溪乡水田坝村杨银香、刘海清、刘永学3户林农位于水田坝村杨家嘴组籽畲台责任山林木,而该批林木己于2011年3月9日,被杨银香、刘海清、刘永学3户林农出售给苦竹坪乡农科站村村民刘位清,刘位清于2013年4 月19日又将其中没有砍伐完毕的林木转卖给祝仕付。经过我局聘请桑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鉴定,祝仕付所砍伐的林木材积达16.9299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达24.8188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我希望办案人把真正的滥伐林木的人推出来.你们早就知道这个人.别遮掩啦,老百姓早就认出来了.
你们为什么要把这个罪强加在祝仕富头上呢.他敢在光天华日之下盗伐那么多木材,这还叫盗吗,哪有那么愚蠢的强盗.你们这是敌视老百姓,贬低老百姓觉悟,给当今社会摸黑.按芭茅溪的采伐模式他没有错.
世界上不管是正义或非正义战争,给人类造成多大灾乱,把罪定在士兵头上,试问办案人有这个先例吗.
经办人;从你们的证据看只有伐的证据,而无盗的理由.
"而该批林木已于2011年3月9日,被杨银香.刘海青.刘永学3林农出售给刘位青.刘位青于2013年4月19日又将其中没有砍伐完毕的林木转卖给祝仕付''.
以上所言,很难看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如是不能卖,或卖的不是时侯,那是3林农的问题.如是不能买,或是没砍完的不能转卖,那是刘位青的事.
为什么买卖方都没有问题,而转买方就是"滥伐‘’罪犯呢?请出示法律条文!
请办案人把芭茅溪2011至2013的木材采伐模式公布出来(不要耍官腔.要真实,不然你们蒙过了网民,而骗不了当地林农.).让大家看看;是祝仕滥伐,还是你们办案不公.或者还有难言之隐.
爽快点,是祝仕付滥伐,他罪有应得.而几十方的木材烂掉了,人民会找你们算账!!!!!!!!!!!!!!!!
我看了以上文章,心里产生很多嶷问.芭茅溪林站几个人到底在干什么?他们的职责是什么?我们又要他们干什么?
一想起他们做的事就气愤,等我心情好一点再说吧.
桑植县林业局;
“祝仕富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林木采伐”。
请问;老百姓办采伐证应怎样办?到什么地方办?乡林站是干什么的?
按芭茅溪的采伐模式,祝仕富办理采伐证的程序已走完。站长叫他砍,并交待树要卖到林站。我们乡的伐木人没有几个看到采伐证是什么样儿。办不办证是林站的事,老百姓管不着。林站想多捞点,就鼓励老百姓多砍点。滥伐,盗伐都是林站的事。
局领导,你们想:祝仕富为什么不办证,办证又不要钱,他的作案动机是什么?难道他是想从十几里地把树背上公路交给国家还不够,还要交点罚款,让林站的同志打麻将好用。谁信。
局领导:你们若真想办点好事,就管一管你们内部,别把屎盆子老往老百姓头上扣。
六楼主说得对,林业局应作点实事,提高自身在群众中的档次.
退耕还林本来是利国利民的事,而有些公务员太贪婪了,抢老百姓的饭碗,端着两个碗吃饭.他们只吃饭,不做事.他们领补助时几万几十万的领,他们吃的是空饷,是吸地老百姓的血!你们若不信就去芭茅溪汨落湖的双峰尖看看.具说是江菊瑛造的500亩林有没有500棵树.很多地方也一样.
大胆点,去看看,咱老百姓鼎力相助!你们为国出力为民除害的时侯到了.
桑植林业局:
甲方将一座山卖给乙方,乙方将这座山搞个树光草光.这是你们同意的吗?这种毁灭性采伐的好处是什么?是毁林造林吗?那怎么只见毁没见造呢?如果没有好处芭茅溪林站为什么年年这样做呢?哪种地毯式的毁林场面你们想不想看看.
我认为这是真正的滥伐林木.必须立即制止.
桑植县林业局:
欲加之罪,理曲词穷.放了刺猥,另找肥羊.
桑植县林业局:
你们在处理祝仕付的问题上犯了方向错误.
你们接案后,不分青红皂白,一心只想帮亲友搞钱,再搞点罚款,与国家利益而不顾.将几十个方的木材冻结烂在山上.为了亲友制造冤案,宁可放弃国家利益,你们这种做法比滥砍乱伐更可恶.
林业局的领导及所有工作人员:
若你们院子里放有几十个方的木材,被人放了火,你们是先抓坏人搞罚款还是先灭火抢救国家财产呢?
对祝仕付这个案子我也说说看法:
我认为祝仕付没有错,是受害者.
一.祝仕付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二.他所伐的木材是得到甲乙双方和林站同意后才采伐的.
三。他没有超过合同范围的行为.
什么叫犯罪?前提是所做所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而在祝仕付这个案子中,犯罪的人是:一.告诬状敲诈钱财的刘海青.杨银香.二.协助敲诈,滥用法律手段,使国家资源浪废,使祝仕付在精神和物质上受到严重损害的桑植县林业局的部分人。
林业公安是保护国家的林业资源安全的,不是专搞罚款的。几十个方的木材,老百姓的心血烂在山上,你们认为这是最安全的吗?????????
桑植县林业公安:
祝仕付这个简单的案子,你们快搞一年了,至今还没有结案的意思.你们是不是打算他一天不给你的亲友搞钱和交罚款就不结案呢?还是你们太无能办不了案呢?或是办案人的想法与领导的味口不统一?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怕在亲友面前没面子.还是怕办了冤案良心不安?如果你们这也怕那也怕就回家种红薯吧!
诬告祝仕付的推手是芭茅溪林站的副站长赵爱国和水田坝村村民向武举.
实施敲诈的帮凶是桑植县林业公安的郁大行.
向武举以戳事拱事为职业,和郁大行是亲戚.杨银香与向武举是临居和赵爱国是亲戚.他们不讲原则,不讲公道,亲帮亲临帮临合伙敲诈祝仕付.使国家资源受损矢,使祝仕付在精神和物质上受到严重损害.盼政府严惩害人虫.赔偿祝仕付的一切损矢.
真是使人难以明白:为什把尊纪守法的公民硬往对立面推呢?难道亲友的不正当利益就那么重要吗?
2014-05-22 09: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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