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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会同县医保局就费用问题作出详细答复

2018-10-3 3:04:29发布43次查看
会同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我因身体原因及家人在外工作,未能在宝宝出生28天去办理医保,在宝宝出生29天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托亲戚去政务中心办理新生儿医保,被告知需要交医保费用670元,但工作人员未告知这670元是什么费用?只是说超过一天期限要交670元,后所托亲戚打电话给我说明要五一生效但未听清所交费用,4月16日交的医保于5月1日生效,因不了解城镇医保,但后来家人说城镇医保一年只交150元,我很疑惑会同县对新生儿医保超过一天交670元以什么项目费用收取?有无相关文件?百度查了下,每个地方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宝宝也没需要进行相关报销,医保不是统一规定费用吗?难道这是所谓的罚款?那理由又是什么?所给与的也只是一张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我看不到这笔钱以什么项目收取?工作人员当时也未就这笔费用做解释?超过一天多收500多这种收费是否合理?若是合理请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关文件?请别以简单会什么字通过收取多少费用进行含糊答复,请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关文件,否则我很质疑贵局做法是否存在乱收费用,因为太不合理,以前似乎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网友“yh123456”:
您好!关于您在网上咨询的“请会同县医保局就费用问题作出详细答复”,我办了解后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生儿补缴参保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第十五条规定:“城乡居民未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省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17号)第十五条也作出相同的规定。
根据文件规定,在本运行年度内,新生儿可以补缴参保,前提是必须取得本省户籍(也就是上户),且在出生28天内只需缴纳个人部分从出生起生效,28天后需缴纳足额且下月起生效。
二、关于允许补缴参保的特殊情形的解释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8号)明确指出:“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参保缴费标准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4号)文件明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人。”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是450元,全额是600元。2018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8〕9号)已经明确:“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180元和财政补助部分490元)为670元。
因此,新生儿超过28天按670元补缴参保,并且要从下个月一号起享受报销的做法,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四、关于缴费凭证和基金管理
参保缴费的政策由省级制定,各市、县都无权限出台政策,全省各地都须遵照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是国家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收缴时使用社保基金收款收据是财政部门的正常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直接缴存入县财政局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都接受中央、省、市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通过多种方式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感谢您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欲更详细了解政策可向县农医办咨询,电话:0745-8855182。
会同县农医办
2018年4月18日
2018-04-16 19: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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