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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百姓呼声》栏目提醒:凡上网的贴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也就意味着上网的贴文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做为打官司的铁证据。我们是汉寿县依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两股东,分别叫方先富和吴建勇。今天在贵网站发表声明,主要是我们这个三人注册的微小企业,在被汉寿县城管局的副局长高益华为首的一伙人制造的“1.29”非法堵车事件扼杀在摇篮之中了,至今仍未“起死回生”。这伙汉寿城管局的污吏,两级法院虽判决了在“1.29”非法堵车事件中,汉寿县城管局高益华一伙是“执法违法”了,但同时又判决这污吏为“零成本”付出,这是两级法院明显的“枉法判决”,咱百姓股东当然不服。这场官司就是打到最高法院去也决不会是让汉寿县城管局“执法违法”“零成本”付出。让一个微小企业无法求生存,汉寿城管局的污吏们铁心支持垄断经营,搞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搞了三年有余了,现在仍是本性不改,为了使我们汉寿依宪渣土公司这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官司再也无法打下去,就采取拉出去的办法,将我依宪公司的原一个有“前科”的法人代表曾庆道拉拢,向其投降当叛徒,出卖我们两个占多数股东的利益,把持汉寿依宪公司的公章又不肯交出,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章第27-30条的规定配合搞好法人代表的变更登记。鉴于这一现实情况,我们两股东特发表声明如下:作为一个三人组成的微小企业,两人签名的声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声明有如下三点:
(一)汉寿依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原选定的那有“前科”的法人代表曾庆道现耍“老赖”手段,他一个人把持的汉寿依宪公司的公章宣布无效了,公司名下的五台翻斗车私自营运的风险由曾庆道一人承担,与方先富、吴建勇两股东无任何关系。
(二)原法人代表曾庆道不能代表公司和打公司的招牌进行任何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章第26—30条>(公司内部民主管理也有章程规定,个人独裁无效)
(三)这是最重要的一点,汉寿县依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公章被多数股东宣布无效了,曾庆道把持的公司公章就毫无实际意义了。方先富、吴建勇两股完全可以用两股东个人的名义去打这场依法维权的行政官司。因为方先富、吴建勇两股东的网上声明是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的。可以晒在阳光下。
实名声明人:方先富 15581083516
吴建勇 13875126896
2016年12月2日
该歇歇了,一直吵下去有意思吗?法院都断案了!!
2016-12-02 12:54: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