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株洲县王十万乡农民,2014年6月25号梅冲村我驾驶摩托车与文必清家属的奥迪小车发生交通事故,王十万交警支队三中队陈刚出警事故认定文必清为主要责任人,我受重伤住进医院,文必清,为富不仁在我伤还没有好的情况下,不愿意出钱继续治,对我不闻不问,事故当天文必清的奥迪小车,在王十万派出所,所长担保下私自放走,我现在中病无钱医治,实名举报人,刘宗华13607329496。
今年6月25日18时40分许,刘宗华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株洲县王十万乡梅冲村路段与文必清的轿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株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后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因刘宗华急需抢救费用。出警交警与河西派出所所长商量后(交警三中队与派出所合署办公)要文必清先开车筹措抢救费用,然后再将车停到交警大队。次日,文必清将车开到县交警大队作事故痕迹技术鉴定并及时预交了交通事故医疗费19000元(有医院发票凭证),三中队于6月28日将车返还给文必清。
事发后,文必清先后三次垫付医疗费共30000多元。刘宗华的伤情为:左脚踝关节骨残裂,属轻伤(事故案卷中有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在交警联系联系刘宗华时,刘宗华说自己已痊愈,不准备做医疗鉴定,只要文必清支付了医院所欠医疗费用即可。
下一步,办案民警将尽快组织刘某与文必清来进行调解,妥善处理,争取早日结案。
株洲县公安局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2014-08-24 21:00: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