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非常感谢住房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电话跟我解释之前的问题,就在挂了电话不久,就又了新的问题,本人于2010年离婚,独自带着一个小孩住在娘家,法院出示的离婚调解书上要求小孩的爸爸每个月给200块钱的抚养费,可是小孩的爸爸前几个月还是按时给了200的抚养费,后面就再也没给过了,现在我们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就说按照离婚调解书上所写,把这200也纳入了我们的人均收入中,所以就超出了低收入的标准范围,我解释说后面就真的没有给过了,能否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考虑这点,她们做出的解释是只按照调解书上的办事,请问,像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您好,4月1日致电给您,只要符合长政办发【2011】49号文件,便可色回去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