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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桥费征收滞纳金问题的困惑

2018-2-6 18:59:36发布11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非常冒昧地在您百忙之中给您写来这样一封信。作为长沙普通市民中的一员,也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驾驶员。我为自己在生活中疏忽了私家车路桥费征收年费的最后期限而羞愧。本人于2009年9月将一辆07年产东风本田思域exi由广东省广州市过户迁入到湖南省长沙市。在办理相关过户迁出迁入手续时,没有任何机构或相关个人提醒本人在车辆迁入日起需要额外交纳迁入方长沙市的路桥费用(本人在机动车迁出已经在迁出地全额交纳2009年迁出方广州市全年路桥费)。
让我感到不解的是:
1、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指出:“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为何这样一个重要的管理办法中没有对于具体细节的说明,亦没有对于处罚金额的上限?!参照任何一部法律或者管理办法,这是否有所不妥?如果需要补交2009年和2010年全年路桥费及相关滞纳金,请问2009年是补交全年路桥费840元还是从迁入日起按日期缴纳,还是全额缴纳?2%。的滞纳金是840的2%。还是利滚利的2%。?
2、为何在办理所有的迁入手续时没有任何的一个相关部门根据办理相关手续的联系方式在办理的过程中第一时间给予机动车车主提示?短信提示为何不能在档案输入管理信息系统即时发送提示信息?以致造成今日之困惑?
烦请市长,责成相关部门给出让我等一介平民百姓满意的答复。最后,祝您
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zenzhi278: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回复。收到您的来信,我委领导高度重视,并责成路桥处对你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来信后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您进行了有效沟通和说明,您甚为满意,并表示理解和支持,下面就路桥通行费滞纳金提醒广大车主。
一、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告之:“拖欠逃邀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一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二、每年正常缴费日期为一月三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今年因征费系统改造升级正常购费期延至四月三十日。
三、每年上半年度,我们都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手机短信等宣传方式提醒车主主动办理购费事宜,今年也是如此,敬请车主留意。
四、滞纳金不是利滚利,上限低于本年度年费本金。征收滞纳金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提醒,希望车主把握正常缴费期,合理安排时间缴纳年费。
在此感谢您对路桥通行费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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