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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东安县分公司无理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2018-9-17 11:52:56发布28次查看
跪求湖南省人民政府督查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分公司违法
上访人:陈绍文、男、1961年7月18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永丰村,身份证:432922196107186***,电话:17769254748
信访事由:
1983年10月我被东安县劳动局(编号03499)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农电站人员,在东安县芦洪市镇任农电站站长。并多次评为劳动先进工作者。截止到2016年9月23日被东安县供电公司无辜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我的工龄长达34年之久。在工作期间,我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从未有过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一心都扑在工作上。为什么东安县供电公司无辜开除我这个老职工呢?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于2016年8月9日,到用电用户唐明海(本镇留驾岌村人),唐明海要求更换黑屏电表一块,同时他家里漏电开关经常跳闸,请我帮他家里全部线路检查一遍,按物价局规定、电力公司公示牌,(单相电表换表可收取100元的规定),完工后,用户当时并没有要求我开具发票。后来客户对收取工资有疑问,便拨打95598电力公司咨询电话,县局不分青红皂白,不给用户做解释,也不听我分辨,就无理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我们把青春贡献给了电力事业,干了34年,结果连受教育的机会都没有,我觉得本企业的处罚超越了国家政策和劳动合同法,所以我要上访、上诉。请求政府、有关单位领导帮助我们弱势人员解决问题,伸出援助之手,维护我们农电工的正当权益。希望上级单位、政府查清事实与真相,纠正并制作永州市东安县供电公司的违法霸道做法,请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按照《劳动法》之规定,确保我们农电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此致:
上诉人:陈绍文
李彦律师:法律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基于上述理由,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劳动者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的并申请劳动仲裁的,由用人单位对解除合同事由合法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发贴内容属实,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双倍赔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超过12个月)。
李彦,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房产买卖、保险、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139号鸿盛大厦b座7楼
联系电话:13298689722,0731-84780367,qq1521964914
主页:http://blog.sina.com.cn/csuliyan
你私人有什么权力收钱?建议查一下你做这三十几年一共收了多少黑钱。
我是不给票吗?也只有你个sb 才去收那点钱
你们不按照国家法律办事 还是说我们农电工
2017-05-09 22: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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