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解决安置棚拆违的问题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08年9月11日向市长信箱反映过拆迁安置棚的请求信,之后我于9月16日又收到了宁乡县城管执法队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宁行责字[2008]金洲中队第08456号),通知内容如下(原文):你(单位)于2007年在金洲区规划控制范围夏铎铺镇高新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搭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于2008年9月18日前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
违法事实(原文):当事人尹干益于2007年在金洲规划控制范围夏铎铺镇高新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棚屋,面积112平方米。有照片为证,现场勘验为证,经规划部门认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整改书的文号和上次一样,内容也和上次一样)
这一栋棚屋,是于2007年8月份搭建的,当时由于碧桂园城建地建设需要,将我的房屋、围墙等建筑拆除(这些拆除的房屋补偿至今一年多仍未拿到一分钱,房屋是经过国土所批准有建房证),碧桂园指挥部安排地自行建房做临时过渡棚(用水泥砖、石棉瓦搭建的简易棚屋),这样的临时棚在周围约有百来户,不做永久性居住,不存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指挥部将此地规划,而我家棚屋在规划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经城管执法队书面通知,接到通知后,我到指挥部找负责领导,得到的答复是:没有补偿。听到这样的答复,我质问:当时是你们让我建在此地,现在新房还没有建,过渡房你们说拆就要拆?领导回复:我们今天让你建,明天就可以让你拆。
就这样,指挥部拆房子的时候让拆迁户建过渡房,需要用这块地的时候就直接通知城管的去拆违章建筑,我们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由谁来承担?
9月17日我到拆迁指挥部找相关领导,得到的回复依然是:你们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不作补偿。
这房子指挥部指定地方建的,指挥部没有出一分钱,也没有过渡费,而现在要用地,不补偿就可以强制拆除,真的不管百姓的权益吗?
我想向相关部门咨询,这笔费用到底有没有补偿?我们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报告人:尹干益
2008年9月18日
联系电话:15802650686 1387496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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